摘要生态自我修复的提出是对人与自然和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辨证关系的新认识,是人们对水土保持理念的创新、发展。它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极大地丰富了水土保持的内涵。笔者从生态自我修复理念提出的历史背景入手,阐明生态自我修复与综合治理的关系,指出生态自我修复必须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才能使其发挥更大的水土保持作用。因此,在坚持综合治理的同时,应大力推进生态自我修复。
关键词生态自我修复;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生态自我修复是长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是重要的国家战略需求,也是基础性和战略性的科技创新领域。推进生态自我修复事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联合协作,需要大力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需要相关研究和管理力量围绕国家和区域、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探索和掌握科学规律,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提高科技含量,开展试验示范,总结模式,推广应用。
1 生态自我修复理念提出的历史背景
我国的水土流失严重,且局部地区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因此,单靠综合治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如不尽快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水土流失将会曰益严重。侵蚀在加剧,危害在加重,严峻的现实向传统水土保持提出了新的挑战,呼唤着现代水土保持的出现。在这种形势下,水利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时代的强烈呼唤,于2000年提出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工作新思路,并围绕这一思路采取了一系列对策和措施,在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满意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生态自我修复的提出,是现代水土保持的产物,是对人与自然和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辨证关系的新认识,是在人们加深对水土流失防治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对水土保持理念的创新。它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并使预防和治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它具有覆盖面大、事半功倍、费省效宏的显著特点,极大地丰富了水土保持的内涵,是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思路的重大战略调整。
一些专家、学者从理论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生态自我修复符合生态演替的基本规律,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和最有效、最经济、最科学的选择。石元春先生充分肯定了生态自我修复的做法,并表示“生态建设既要人为治理,更要重视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后者更为快捷有效,也最省钱”。
2生态自我修复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生态自我修复和综合治理均属于水土保持范畴,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它们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遏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但又各有侧重,生态自我修复侧重于水土流失的“防”,主要是封禁保护。综合治理侧重于水土流失的“治”,采取的是综合措施。生态自我修复是综合治理的科学创新和概念外延,综合治理是生态自我修复的内涵充实和理论完善。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生态修复的实质是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与重建,其过程一般由人工设计和实旌。根据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人们首先要对不同的退化生态系统制定不同水平的恢复目标。退化生态系统的类型不同,恢复目标也有所差异,但在通常情况下基本目标是相同的,主要包括:实现生态系统的地表基底的稳定、恢复植被和土壤、控制土壤侵蚀,使土壤流失量达到许可范围;增加生物种类组成,恢复生物多样性;逐步实现顶级生物群落的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自我维持能力;减少或控制环境污染等。
在生态修复具体实施中,首先要明确被恢复对象及其边界,查明退化主导因子、退化过程、退化类型与退化阶段,确定恢复模式。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一般可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在生态系统受损害尚未超负荷并可逆转的情况下,人类或自然干扰因素被解除后,修复可在自然过程中完成,即我们所指的生态自我修复或生态自然修复。另一种是在生态系统受损害超负荷并不可逆转的情况下,仅靠自然修复不可能使退化生态系统恢复到初始状态,必须采用人工整治措施才能恢复。
因此,在进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过程中,对严重水土流失区的综合治理,其实质是采用人工整治措施的生态修复模式,而诸如围栏禁牧、封山育林育草、人工促进森林天然更新、陡坡地退耕自然恢复林草植被等,则属于生态自我修复或自然修复模式。在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时,首先要通过调查研究确定哪些地区或地块需要并可能采取人工的综合治理模式,而哪些地区或地块需要并可能采取生态自我修复模式。生态自我修复主要依靠大自然自我恢复能力,投资费用相对较少。为了多、快、好、省地推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应当大力提倡生态自我修复模式,通过定位观测试验,探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均优的生态自我修复模式。同时,由于退化生态系统客观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恢复模式,我们不应把生态自我修复与生态修复混为一谈。
3生态自我修复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
实践证明,实施综合治理只有通过发挥自然力量,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而采取生态自我修复,也要通过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生态自我修复。在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过程中,综合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绝对的人工综合治理是不存在的,绝对的生态自我修复也是不存在的,依靠生态自我修复不能排斥综合治理,实施综合治理也不能排斥生态自我修复。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把生态自我修复与综合治理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使其发挥更大的水土保持作用。
3.1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和人的主观能动性
首先是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用比较短的时间实现大范围生态环境的改善。在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地广人稀地区,应大范围地实行封育保护,充分依靠自然力量保护与恢复生态。其次是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治山治水、开展综合治理的积极性。综合治理的重点是解决水土流失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问题,集约、高效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同时,根据人们对生态景观的要求,绿化、美化环境,在一定区域建设更高层次的人工生态系统。
3.2把生态自我修复同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
首先是不要把综合治理同生态自我修复对立起来,既不能认为所有水土流失区的治理都要靠综合治理,也不能认为治理水土流失可以完全依靠生态自我修复。实践证明,仅靠生态自我修复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发挥大自然的力量必须依靠人们有意识地为其创造条件。正确的做法是把综合治理同生态自我修复有机结合起来,协调、有序地推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在一个流域内,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和安排生产用地和生态用地,对于生产用地,应尽可能地进行综合治理,集约、高效利用;对于生态用地,应尽可能采取生态自我修复。在实施生态自我修复的过程中,还应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如淤地坝、坡面水系、坡改梯等),为群众的生活、生产提供出路和保障,使农民能增收,农业能丰收,农村经济能发展,以加快生态修复的进程。当然,在大范围封育保护中,也可采用人工补植补栽或飞播造林种草措施,以提高生态自我修复的速度和效果。
3.3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和突出重点的治理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地理条件二f差万别,进行生态建设,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决不能“一刀切”。有的地方要注重综合治理,有的地方则要以生态自我修复为主。在地广人稀的风蚀区、水土流失轻微区或降雨比较充沛的地区,应以生态自我修复为主,大范围地实施封育保护;而在人口密度大、人均土地少、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则应加强综合治理,提高土地生产力,促进生态的改善。一般来说,在侵蚀过度、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仅仅依靠生态自我修复是难以实现生态恢复目标的,即使能够恢复,也往往需要特别漫长的时间。例如,在黄土高原的沟道中,仅仅依靠自我修复,实现生态恢复是非常困难的,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建淤地坝、谷坊等,则可以很快地拦泥淤地、减少泥沙,控制土壤侵蚀,改善当地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进而促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达到恢复生态的目的。再如崩岗侵蚀区和砒砂岩区等剧烈侵蚀区,要有效恢复坡面植被,必须辅以必要的工程措施。即使是在广大草原区,重度退化的草场要恢复成良好的草场,仅靠自然修复也是非常困难的,必须采取人工辅助措施。而植被较好的轻微流失地区,则完全可以通过生态自我修复改善生态。
在小流域治理中,近村、缓坡土地要科学合理地集约、高效利用,而远山、沟坡和陡坡退耕地则要尽可能地采取生态自我修复的方法恢复植被。同时,从控制水土流失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来看,生态自我修复往往可以使贴近地表的灌草植被得到快速恢复,其控制水土流失的效果往往超过了普通人工生物措施的水平。
3.4在综合治理的同时大力推进生态自我修复
当前,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必须把充分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作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核心的指导思想,在坚持综合治理的同时,大力推进生态自我修复。
(1)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生态自我修复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人们在认识上、观念上仍有很大差距。因此,要广泛宣传生态自我修复的作用和途径,让全体公民进一步增强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大力转变生产方式,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生态自我修复的方法使广大水土流失区的生态环境尽快好转。
(2)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增加投入。水土保持生态自我修复规划是一个综合性规划,既要突出自我修复的特点,又要统筹考虑相关的措施,如退耕还林、草原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沼气、牧区水利、生态移民、水资源优化配置等对促进生态自我修复的作用。要把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与恢复生态兼顾起来,为生态自我修复创造条件。要通过规划,明确生态自我修复的分区、目标、任务与措施,并按照规划有步骤、有投入、有重点地开展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加强部门配合,多渠道增加生态自我修复的投入。
(3)开展好试点和示范工程。近几年,全国各地已经开展了许多试点地区、试点县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应认真地总结,积极引导,不断探索新的路子,使试点示范能起到更好的辐射作用。
(4)配套政策法规强化监督管理。国家已经制定了许多保护生态、防治水土流失的法律,如《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法》等,但这些法规往往规定得比较宏观、比较原则,对生态自我修复针对性不强,难以操作。为此,各地应因地制宜地加强配套政策法规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生态自我修复的特点(封山禁牧、围封轮牧、舍饲养畜等),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乱挖乱采、滥牧过牧等行为,限制不合理的生产建设活动。对违反有关法规法律者,要责令限期改进。对无视国家法令,有意破坏生态建设者,要坚决予以法律制裁。同时,还要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群众在实施生态修复中的利益,对转变生产方式、生态移民等要给予支持和补偿,调动广大农牧民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
(5)开展生态自我修复的监测工作。监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通过监测,才能准确反映修复的效果和作用,才能更扎实地指导修复工作向深入开展。对已开展生态自我修复工作的地区,应及时开展全面的监测,监测植被恢复状况、控制水土流失的效果、生物量的增加以及修复区群众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后产生的影响等。
生态自我修复监测要向规范化、自动化和系统化发展。随着遥感和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应用以及国际合作交流,监测工作无论在速度和范围方面还是在准确性和可用性方面都要有一个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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