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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的公正的发展与城乡教育差距问题

发布:2010年6月8日 浏览:

  [摘要]提出“教育的公正的发展”新概念。从理论上对其进行论述:教育的公正作为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着教育发展的性质和趋向,公正是教育发展的核一心价值和根本动力,是教育发展的合理状态,教育的公正与教育的发展是辩证统一的,教育的公正的发展是教育事业应然的价值选择;从实践上对其进行应用和阐释:以城乡教育差距为例,对现实中城乡教育的差距进行考量,得出城乡教育差距乃公正问题,是教育事业价值选择的偏差所诱致。要回归教育事业价值选择的本原,要达到城乡教育的公正的发展的态势,首先要从理念上克服城乡二元思维定势;其次,教育政策(包括制度)也必须作出矫正,统筹城乡教育,对农村教育进行31、偿。
  [关键词]教育的公正的发展;教育政策;价值选择;城乡教育差距
  在关于教育的公正的理论研究中,公正和发展的关系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教育领域不少人谈论过教育公平的问题,也有一些人讨论过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人们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针对当前日益严重的教育不公,有人提出应当“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者“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说法。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这些讨论?有没有可能在理论上进一步突破?
  教育的公正和教育的发展又是什么关系?两者有没有内在的关联?如何看待城乡教育差距问题?这些问题的实质都是教育发展的价值选择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考量。
  一、“教育的公正的发展”的概念
  (一)为何提出“教育的公正的发展”
  本文试图提出一个既属于教育公正领域、又涉及教育发展理论的新概念——“教育的公正的发展”,这也是教育发展的应然价值选择。关于教育的公正和教育的发展,教育理论界对它们分别早有论述,若要再提出新概念,不仅难度非常大,而且没有多大意义。但如果是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为了推动教育发展的价值选择从以追求教育的量的增长、规模的扩张为主,向实现教育的均衡、协调的发展转变,为了使教育的发展建立在公正合理的社会秩之上,从而使教育的发展获得可持续性,那么,新概念的提出就是有必要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也是有意义的。
  综观以往的文献,研究教育公平的较多,研究教育公正的甚是寥寥,将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教育公正与教育发展结合起来研究的少之又少。并且人们习惯于把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教育公正和教育发展对举,研究所对举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其隐含的假设前提往往是:教育的公正和教育的发展是两回事,两者可能相关,也可能不相关;即使在两者相关的情况下,对教育的公正的追求和对教育的发展的追求也基本上是相矛盾的,即追求公平可能损害效率,追求公正可能阻碍发展,反之亦然。其实,对教育的公正和教育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的一般性讨论,难以摆脱莫衷一是的局面。这是由于公正与发展(也包括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确实很复杂,并且各种假设都很容易找出自己的经验根据。
  如果只是一般性地、抽象地讨论教育的公正与教育的发展的关系,容易陷入为理论而理论的泥潭。所以,本文主要从价值选择的视角,来研究教育的发展本身,研究教育的现实的经验的发展过程,提出这一基本概念。…提出这个概念的假设前提是:教育的公正就存在于教育的发展之中,它就是教育发展的内在属性;不可以脱离教育的公正谈教育的发展,同样,脱离教育的发展谈教育的公正也没有现实意义。
  (二)什么是“教育的公正的发展”
  所谓“教育的公正的发展”,是一种教育发展的应然价值选择,一种教育政策导向的结果,也是教育事业本有的理想目标和应有的客观态势。尽管教育的公正和教育的发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各有自己的含义,但本文的观点是:在主体的选择下,在教育政策导向的结果下,教育的发展必须是有利于实现教育的公正的,教育的公正本身也就是教育的发展的目的、过程和结果。换言之,尽管在概念上我们不否认教育的公正和教育的发展的含义之区分,但在实践上,我们把教育的公正和教育的发展指称同一种教育的状态,指称同一性教育的发展过程,指称同一个教育的经验事实。
  以罗尔斯(Rawls.J.)在《正义论》中确立的两个基本原则[21为指导,我们认为,所谓教育的公正的发展,就是在教育上承认和实现:(1)合理的适当的差别;(2)符合并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教育的需求(主要指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3)有利于促进绝大多数人所受教育的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他们能力的提高。这三条既是我们所理解的“公正”,也是我们所理解的“发展”,所以称之为“教育的公正的发展”。这个概念确立以后,在严格意义上我们不再把那种导致严重的教育不公正(如城乡教育的悬殊差距)、实际上带来负效应的“增长”和“扩张”之类的教育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称为教育的发展”。
  总之,教育的公正的发展的归旨在于:教育的公正不是作为教育的发展的外在相关性,而是作为其内在的规定性,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决定着教育展的性质和趋向。
  (三)如何理解“教育的公正的发展”
  我们认为,在公正的价值前提下,可以取得教育的发展,教育的不公正也就意味着教育的“负发展”或“不发展”;教育的数量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张可能有利于实现教育的公正,也可能导致教育的不公正。所以,对“教育的公正的发展”应作如下理解。
  首先,教育的公正是教育的发展的核心价值。
  如果把教育的公正置于教育的发展之外,那么现实的情形将会是,要么教育的公正被淡忘或抛弃,要么发展成为“畸形儿”,甚至归于失败。所以,教育的公正并不是教育的发展以外的一个参照物,它就存在于教育的发展之中,是其“精神支柱”。否则,到底是为了什么而发展,为了谁而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什么等根本性与方向性的问题就容易被忘却。
  当然,发展还是硬道理,但发展的价值意涵不可以被忽略。教育事业的太多的教训,鞭策着我们对教育的发展的认识必须从片面的数量增长和规模扩张,转向以人为本,转向均衡、协调的发展,转向有质量的发展,而这些转向的价值基础,就是公正。
  其次,教育的公正是教育的发展的根本动力。
  如果认为公正对发展来说只是外部的,就很容易把公正和发展对立起来。如果转换思路,把教育的公正看作是教育的发展的内在规定性,那我们就会看到,教育的公正是教育的发展的更根本的动力。
  这是因为,公正首先是承认差别的,它不过是只承认合理的、适当的差别。关于差别,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用严密的论证,把公正的概念建立在了差别原理的基础之上;关于到底什么样的差别才是合理的和适当的,见仁见智,不同文化场域中的人对“合理”和“适当”的理解也不同。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合理和适当的差别”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意义。罗尔斯提出的“交叠共识”(overlappingconsensus)概念[31就解决了这一问题。这里,“合理”意指差别的质的规定性,“适当”是差别的量的体现,那么,“合理和适当”自然指的是差别的质和量的辩证统一。毫无疑问,“合理”和“适当”只能是相对的,但人们总是可以在某些具体情境中达成关于什么是公正的共识,即可以确定合理和适当的差别的衡量标准。另外,教育的公正还有绝对的意义,也即教育的公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这就是一个人、一个社会,包括法律政策,总有一种诉求,或者是一种道德的、良知的诉求,或者是一种理性的、规范的、秩序的诉求。再也没有什么社会事业能像教育事业这样应该具有这种对公正的诉求了。可以说,公正是教育本身的、教育政策的“绝对命令”。有了公正,即有了合理、适当的差别的界限;有了教育的公正,教育的发展才能是持久健康的、高效高价值的。
  第三,教育的公正是教育的发展的合理状态。
  如果说前两点言及的是教育发展的目的和动力问题,那么,这里谈的是教育发展本身的状态问题。教育发展的状态(或者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片面追求异化了的教育规模扩张的目的的同时,导致如城乡教育差距拉得过大等畸形的“发展”;另一类是在追求教育的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各方的协调、平衡,甚至有必要时把保持协调放在首位,这样的发展,合力大,内耗小,积累性强。
  发展是硬道理,是“要发展”的问题;而协调发展是第一要务,是“如何发展”的问题。教育的均衡、协调的发展,最基本的就是均衡、协调个人、群体、集团和阶层的教育权益,而均衡、协调教育权益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就是追求教育的公正。
  所以, “教育的公正的发展”也就是以教育的公正为目的、动力和模式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对“教育的公正的发展”这个概念的理解上,“当我们从‘公正’着眼时,我们看到了‘发展’……当我们从‘发展’着眼时,我们看到了‘公正”’[4]。这样,在“教育的公正的发展”
  这个概念中,公正和发展是合二而一、融为一体的。一句话,教育要发展,教育也要公正,教育更要公正的发展。
  二、城乡教育差距乃公正问题
  “教育的公正的发展”这一概念,不仅需要理论阐释,更重要的是需要实践的论证,需要说明现实中的问题,如此,它才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下文通过对城乡教育差距的考量和分析,对“教育的公正的发展”这一概念作出经验论证。
  在当代中国,城乡教育差距之所以成为公正问题,是因为它们之间不只是存在着一般的差距,而是差距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这一问题主要是由教育事业(尤其是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偏差所诱致的。
  (一)教育(公正)本应是促进社会公正的手段
  教育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教育(公正)应该是促进社会公正的手段,因为:首先,从个人层面上说,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培养人的能力,给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社会上升机会。教育可以帮助弱势者改善其生存状态,提升社会地位,进而缩小社会的差距,减少社会的不公正。“教育的效力能减少而不是增加……出发地位的差距。在这个意义上讲,教育也起到与转让税相同的作用。”161其次,就社会系统而言,“教育的发展主体人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系统中的其他要素必须通过教育来实现与社会大系统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171。这样,教育就构成了社会其他要素的基础,教育的公正成为实现政治的公正、经济的公正和文化的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此外,教育可以引导社会成员树立科学的社会公正观,教育也可以通过宣传和制造舆论,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风气。
  所以说,“面对未来的种种挑战,教育看来是人类朝向和平、自由和社会正义迈进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王牌”[8]。教育可以看成是促进社会公正的一种有效手段。当然,教育要促进社会公正,其自身首先要公正。如果教育本身是不公正的,那么,在一定意义上,教育规模的扩张、教育的普及实质上也就扩张、普及了不公正。
  (二)城乡教育差距超过教育的公正底线
  何为教育的公正底线?这个“线”如何确定?“教育的公正底线”是一个描述教育公正度的概念,这个“线”就是人人离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即人人有满足“基础性需求”[9]的权利,体在教育上就是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占有教育资源的权利,有获得发展的权利。如果这三项中有一项“不及格”,那就是超出了教育的公正底线,即那样的教育就是不公正的教育。反观我国城乡教育的差距,我们有理由认定城乡教育差距超过了教育的公正底线。三在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就指出我国“农村学校像非洲,城市学校像欧洲”的尴尬现状。报纸、网络媒体也曾多次报道农村学校的校舍危房比例高、基本教学仪器不足、代课教师多等现象,反映了城乡教育差距巨大的状况。多项调研结果表明,我国对于农村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一直存在不足,农村学校所获得的教育经费远远无法与城市学校相比。由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导致农村校园硬件设施和软件师资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只能对城市校园的优越环境和雄厚师资条件望其项背。200年,全国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农村为167元,城乡之比为2.9:1;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农村为269元,城乡之比为1.4:1。同年,全国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教师的比例,农村为47.49%,比城市低31个百分点;全国初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教师的比例,农村为24.34%,比城市低38个百分点;全国农村小学高级教师的比例为35.9%,农村初中一级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比例为32.3%,分别比城市低8.9和14.5个百分点。[10]农村教育投入的不足和教育质量低下使“读书无用论”在农村屡屡抬头,很多农村子女放弃了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据2005年的统计,我国乡镇初中的辍学率远远超过县城中学,最高的达到了60%。在西部地区学生流失最为严重的乡镇中学,辍学率高达73.2%。…1受教育机会和权利的公平属于起点公平,农村孩子在起点上就遭遇如此不公正的待遇,其他一切所谓的过程公正、结果公正均成为“镜花水月”。城乡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的巨大差距,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合理的正当的差距,而是绝对超出了公平底线的差距。
  (三)教育政策的城市偏向及其后果
  教育政策的本质是对教育利益和教育资源的分配,而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则以政策价值为导向。以下以20世纪八九十年代[12]几项重大基础教育政策为例,剖析我国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的教育政策的城市偏向及其后果。我国长久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使得人们在思考教育问题时,亦将城乡进行二元割裂,表现在教育政策上就是“一国两策”,区别对待,严重偏向于城市,使得农村人口接受基础教育的权益受到损害。“如果说过去城乡基础教育的巨大差距受国力限制有不得已之处,那么90年代全面的教育不公却是政策和制度所预设和强化的。”D3]关于基础教育政策的城市偏向的表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视和反思。
  首先,在教育的发展战略上,教育政策表现出对城乡教育差距冷漠,对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的目标与任务没有计划,或计划模糊,或没有评价指标,致使城市教育发展偏向合法化、合理化。如,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在总结“八五”期间我国教育事业显著成绩时,承认城市和农村教育存在的差距,但对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缩小不同地区教育差距等重大问题,及在教育的发展的基本指导上如何对待“差距”等方面,轻描淡写,没有具体打算和详明规划,以致延误缩小差距的时机。再如,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作为教育发展战略方面的纲领性文件,理应对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面、综合、均衡的目标;但是,对于“2010年在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基础上的要求, 《计划》只提到“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目标,而根本没有提及农村与欠发达地区的可能性目标。
  其次,在普及基础教育上,教育政策表现出城乡区别对待的突出特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1980年)“承认并强调城乡差距”,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发展目标始终高标准,而农村发展则比城市“缓几步、慢几拍”;在基础教育经费上,把政府应承担的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筹措的重担转给乡村“财政”甚至农民个人,而对城市基础教育的发展在经济上予以保证。对于普及小学这类直接关系国运、民生、人权的事,理应是“雪中送炭”比“锦上添花”更为迫切,更为重要,但《决定》第一条规定“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农村小学学制暂时不动。经济比较发达、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应在1985年前普及小学教育,其他地区一般应在1990年前基本普及”。
  第三,在教育资源配置上,怎么对城市教育有利,教育政策就怎么规定。政策对城市教育高标准、严要求,使资源配置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匹配;而对农村教育的提法则是“量力而行”。这实际上是由于一开始在发展目标上就降低了对农村教育的要求,迁就农村的落后,这样就“纵容”了城乡教育差距的拉大,表现出教育政策对弱势地区、弱势群体的冷漠。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第48条提出:“要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八五’期间逐步提高到全国平均不低于15%,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县(市)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
  重大教育政策为教育的发展规划蓝图、指明方向、制定措施,一旦出现偏差,教育的发展就会遭受重大失误。我国多年来的城市偏向的教育政策,已经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酿造了难以下咽的“苦酒”,“在城乡两大利益集团的公共利益上丧失教育公平,使城乡教育差距加重,其教育不公平现象又成为新一轮教育政策出台的依据,造成教育政策城市偏向的恶性循环”[14]。
  城乡社会的先天差距(自然的、历史的因素导致的差距)注定了城乡教育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这是非人为的影响城乡教育的公正的因素,是不易改变的;但我们也必须要看到城乡教育不公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为的教育政策的不公所导致和加剧的,只要下决心、花力气,是可以改变的。
  三、城乡教育的公正的发展
  根据以上的讨论,教育的公正的发展体现在城乡教育关系上,就是城乡教育均衡、协调的发展,而不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使教育事业发展的价值选择回归本原。为此,我们要在理念层面和政策(包括制度)层面作出革新和矫正。
  (一)理念上的革新——克服城乡二元思维
  我国多年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了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形成严重的断裂和巨大的差距。长久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也使人们形成了看待、分析社会的二元思维定势,对教育事业亦不例外。这种二元思维的定势比城乡教育的现实差距更可怕,因为它影响甚至决定着新的教育政策(包括制度)的设计和制定。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教育,都属于整个国家教育体系,它们都应该得到国家的公正对待。教育的发展必须坚持城乡一体化,如果从政策(制度)上安排两种不同的标准、质量和功能的教育,那么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安排,这种安排只会加剧城乡的分割和对立,所以,要实现城乡教育的公正的发展态势,必须在理念上作出革新,破除城乡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
  只有“让平等正义思想深入人心,废除城乡教育双轨制才能真正落实下去;否则,即使名义上废除了,还会出现双轨制的各种变形。头脑中没有了等级思想,生活中才会杜绝等级差异”。
  (二)政策上的矫正——统筹城乡教育
  罗尔斯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6]前文提到,城乡教育的超出公正底线的差距在一定意义上是由我们的教育政策(包括制度)预设和强化的,解铃还需系铃人,要实现城乡教育的公正的发展态势,仅有理念的革新还不够,教育政策必须作出实质的矫正。
  首先,教育政策要将教育的公正的发展作为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如果说,在国力还不足以全面发展教育的历史时期,我们强调城市教育优先发展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当前应在公平正义原则的基础上,统筹城乡教育,倡导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落实政府全力举办农村教育的责任,推行国民教育均衡发展战略。教育政策要将教育的公正的发展作为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着力促进城乡教育入学机会平等、教育财政平等、教育条件平等和成功机会平等。
  其次,教育政策要向农村地区倾斜,对农村教育进行补偿。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f171。
  教育政策之所以要向农村地区倾斜,给予农村补偿,一方面是因为要偿还政策对农村教育的历史欠债,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教育当前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所以,政策对农村教育的补偿合情合理,符合正义原则,也符合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要在财政和人力等方面,优先考虑和满足农村教育发展的需要,提供各种专项扶助。另外,在农村地区可以考虑实行“教育优先发展区”的试点,就像当年实行“经济特区”那样。
  以上对“教育的公正的发展”这一新概念的提出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述,并结合现实中的城乡教育差距问题,对其进行了实践上的应用和阐释,最后指出应该用“教育的公正的发展”这一教育事业应有的价值选择,在理念上和具体政策中观照教育事业,促使关乎人民福祉和国运兴衰的教育公正地发展,以达到教育发展的最佳态势——“教育的公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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