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法律的出现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自私本能。法律不是国家的产物,相反,国家是法律的必然结果。人的自私本能也促使最初法律内容的确定,它们是公平、诚信的道德总结、公权和原始宗教礼仪。
[关键词] 法律;法律的产生;自私本能;法律的内容
一、法律的产生
古往今来,关于法律科学有诸多不同的流派。按照庞德所作的分类,大致形成了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正义论”、“社会秩序论”;在中世纪欧洲的“经院神学”:在近代随着文艺复兴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各种流派,诸如“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社会哲学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以及二战后新兴的“经济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除此之外,还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等。
这些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的产生问题,有着并不统一的意见。大致形成了“神的意志论”、“自然规律、法则论”、“阶级斗争工具论(或国家专政工具论)”和“公平、正义、习惯、习俗论”等不同的观点。
持“神的意志论”者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人民必须服从。这种观点没有科学依据,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发展,早已证明神的不存在,自然否定了该观点。
“自然规律、法则论”过分强调自然界的作用,弱化了人在法律现象中的主体作用,因而其科学性受到质疑。
而“阶级斗争工具论(或国家专政工具论)”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过于强调人的主体作用,淡化了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现象自身存在的应然性、规律性,而且,至今这个流派还无法完整解释法的继承性和国际法这两个现象,因此有一定的局限。
“公平、正义、习惯、习俗论”产生于古希腊,经过文艺复兴,流行于西方工业革命时期,并至今影响众多法学流派。该观点认为法律是基于人类理性的选择而产生,这个理性就是公平、正义、习惯、习俗等。这个观点未能把法律产生过程中的人的因素揭示,或者说弱化了人的本能在法律产生过程中的决定性意义,过分强调了理性抉择,因而也存在一定的疑问。苏力的“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而不是基于理性抉择而来”的观点从另外角度对法律基于“公平、正义、习惯、习俗论”等理性提出了质疑。
笔者也认为,法律的产生不完全是理性抉择的,特别是在人类社会早期,无其他法律可以借鉴,尚没有“原创”性的出现法律时,更是如此。
支持“公平、正义、习惯、习俗”观点的人们认为,正是基于习惯和公平、正义理念,才使“原创”性的法律在人类社会出现。这就存在一个逻辑悖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文明程度大大提高,在法律选择过程中人们尚不能实现“公平与正义”,那么,初民何以实现之?更何况,“公平、正义”
本身就是一个含糊的概念,什么是公平、正义似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内心的认识,而非法律的确定。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在用文明社会的理性去评价原始社会的感性,一厢情愿罢了。
法学晃还有人认为是“人性恶”导致法律的产生。这种观点也有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就是:既然人性有破坏欲望,为什么还要制定法律来限制自己的欲望?换句话来说,人们请来的法律是“天使”还是“恶魔”?如果制定的法律限制了自身的需要,那为什么还要制定法律?而且,“法律人性恶论”对什么是“恶”本身还存在商榷之处。
笔者认为,法律的出现并不是基于阶级斗争,也不是基于理性的选择,也不是基于人性善恶,而是基于生产力发展和人的自私本能。
生产力发展,人类从动物中得以分化出来并不断进步,使法律的出现成为了一种可能和必须。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在法律出现过程中的作用巨大。下面着重谈谈人的自私本能在法律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人具有这样的自私本能——弱肉强食和无限占有。它们并不是“恶”,它是人类在自然进化、物竟天择过程中的。法宝”,是最大的善。
不可否认,生物的本能是生存、占有,由此才能产生物种进化,这是自然界的法则。自然界的进化法则表现为生存,即植物的争夺阳光、水分、空气:动物的弱肉强食和无限占有。动物的这种意识体现在意识上是一种私欲、贪欲和自私。
我们观察一下动物园里的狮子老虎,即使吃饱了,也不愿意将食物送给其它狮子老虎,虽然它会将之抛弃,但绝不会赠予。这种私欲、贪欲、自私,是动物得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并成为动物的本能,否则,就不会出现物种进化。人作为一种动物,作为自然界的产物,也应具有这些本能,遵循该自然法则,否则,不要说能从猿进化到人。而是早就生物种类灭绝了,更谈不上现在还存在人类社会。
人的自私自利性、无限扩张性使处在群体下的个体利益会发生冲突,在冲突方势均力敌的情况下的平衡状态,是各方都不得不接受的结果,这个结果能使冲突各方都获得生存发展的机会,种族得以延续。这样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慢慢成为习惯,乃至法律。形象地说:因为私欲、贪欲和自私是无限度的,所以每个社会成员的私权、私益始终在不断扩大。那么,在人类社会——这个有限的范围内,必然会出现各个私权之间相互冲突、挤压、碰撞,随着个体私权扩大到一定程度,反而会相对静止、平衡。这就好比在一个房间里有很多小气球,它们都在不断的膨胀,一开始它们会不断的挤压、碰撞,但等它们的体积大到一定程度,把房屋这个有限的空间内塞得满满时,任何一个都动弹不得,都无法再膨胀变大,此时,每个气球都要小心翼翼的维持这种平衡,不能再膨胀,否则,一旦你被其它气球共同反对,最先被挤爆的可能是自己。害怕自己被挤爆,可能是包含一定的理性,但是,深层次的、根本的原因却是想无限发展、扩张的自私本能。.法律并不是基于人的理性抉择而来。也许,在最后冲突各方接受平衡状态时有一定的理性,但是,隐藏背后的根本原因却是人的自私本能。大而话之,我们所有理性与感性的行为,深层的动机都是自私本能,都是为了无限发展的欲望。
是故,因为自私本能,人会用尽各种手段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不断获得更多更大的私利益,以维持和保证自己的需求,就象动物千方百计去捕捉猎物,维持生存一样。法律的出现,从本质上来说,不过是满足人类自私本能的一个工具而已。也因此,法律的出现是历史必然,而且,它必须有实用性和效益性。否则的话,经过物竟天择会慢慢消亡。这个本质直到今天,也依然没有改变。
二、最初法律的内容
人们在谈到最初法律的内容时,往往以习惯、准则等法律形式来一言代之。这个阐述并不准确。
即使抛开概念是否准确这个问题,用习惯、准则的说法也不能深刻揭示最初法律的内容有哪些?笔者认为:最初法律至少包括:公权、道德总结和原始宗教礼仪。而且,从初民选择法律不是为了限制自己,是为自己服务角度来看。初民们应该是自愿接受的。
(一)关于公权
最初法律的内容是个体权利的共同部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引入公权与私权概念。
公权,指公众、公共的权利、利益。一般而言,三个人以上集体即会产生公权。私权,指人的个体权利,包括生命权、发展权和私权行为。
在初民社会,私权构成了一个一个的单个集合。公权出现时,并没有对所有成员的私权全面的反映。仅仅反映的是整体发展需求,这个需求是私权的部分内容。私权与公权的关系类似几何中的集合与交集一样:交集(公权)所占部分只是每个集合(私权)部分,没有反映每个集合(私权)的全部内容,这个交集(公权)占有些集合(私权)的比例大,占有些集合(私权)的比例小,并不均等。也即:
公权作为所有私权的交叉部分,也就是交集部分,对每个氏族、部落、群体乃至初民个体来说,并不意味着平等、均等。并且,这些交集部分是初民共同拥护的,但没有被交集到的另外部分,则可能是他们相互反对甚至相互敌对的。
例如,曾有报道说,在非洲某个原始部落有在亲人死后食其尸体的风俗习惯,而另一个部落却可能认为是罪恶。然而,即使如此,这两个部落仍然要进行往来、交换和交易,并在这些活动中遵循共同的准则,这个准则就是——公权,也即习惯法。而且,此时的习惯法并不涉及到他们敌对部分内容。
这些公权。就是最初的法律。它们不是国家建立后的理性选择,相反,国家是法律出现后的必然结果。
(二)关于道德总结
在初民社会,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出现,从事农业、牧业的部落经常需要交换。此时就存在价值衡量问题,由于交易的稳定性、诚信性有助于本氏族、本部落更好地发展。因此,各氏族部落都意识到有必要把原始氏族内部的简单分配规则深化,与其他氏族共同约定互利互赢的准则,这个准则就是道德总结。
道德总结被违反时,轻则受到疏远,重则受到报复。这样,它们就成了实质上的法律。法律不是阶级压迫而产成的,阶级压迫不是国家与法出现的原因,而是法产生后的一个结果而已。换个角度说,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正如苏力教授所认为的那样,法律的产生根本就没有目的可言,有目的的前提是因为有选择的条件与可能,而我们无法预知哪一种选择是最佳,所以就谈不上目的,因此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发展使然,法学理论是研究者在法律出现后才由法学家构建。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法律的内容往往比现今法律要公平、诚信的多。这是为什么2是不是初民更理性的认识公平?当然不是!
前已论述,自私本能使个体利益在冲突后被迫平衡。初民认为,这种状态下,成员个体都有生存发展的机会,因而是公平l各方在交往中想达到这种平衡状态的想法和努力就是被认为是诚信。
是故,人的自私本能导致公平、正义和诚信诞生。更进一步说,如果地位越平等,对抗结果就越公平:如果地位越不平等,对抗结果就越不公平。所以,最初法律比现今法律要公平得多。.(三)关于原始宗教礼仪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原始宗教。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指出:“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里的宗教指的就是原始图腾崇拜和巫术,它们的一套礼仪在氏族具有最高地位,任何人不得违反,违反者将受到严厉惩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原始宗教礼仪和巫术程序就成了最初法律必不可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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