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健康权
老年人由于体弱多病,要经常跑医院。如果发生了医生错诊、漏诊,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呢?
分析:这涉及的是健康权的法律问题。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功能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健康维持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公民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病人到医院去看病,和医院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的民事合同关系,病人享有得到及时和正确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医院方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地为病人进行医疗服务的义务。由于医疗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作出定义: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称为医疗事故。
如果在医疗事故中已构成对病人健康权的侵害。医院应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在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人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
今后,如果不“常回家看看”,很可能会触犯法规,要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提出子女探望的诉讼要求,将有法可依,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国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不仅从数量上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独生子女增加,老年人精神方面的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有老年人因为精神抑郁而自杀。这个地方法规如果通过实施,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就将上升为法律意志。
“精神赡养”能为老人们留存一份宁静的精神空间。所谓“精神赡养”,就是社会、家庭共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尽量给予慰藉和满足。心理专家指出,老年人心理素质逐渐弱化,进取心和风险承受能力降低、害怕孤寂、情感脆弱、容易灰心等。这些心理症状比病痛本身更折磨人,如果得不到亲人、朋友、社会的排解和抚慰,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疾病。老年期精神障碍的患病率已达1.5%,明显高于普通人群,除精神分裂症和老年痴呆症外,各类心理障碍如抑郁症、焦虑症的患病率已达3%以上。造成老年心理和精神障碍发病的原因主要有:离退休后的不适感、孤独感;失去亲人的悲痛感;受到各种挫折时的自卑感、失落感;不被重视和理解时的沮丧感;病症袭来时的死亡恐惧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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