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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司法化初期探索

发布:2010年3月17日 浏览:

  摘要: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税收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税务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对税收司法化进行探索性的研究,以期尽快解决我国税收司法化的困境,完成税收的现代转型。论文来自中国学术论文网,本网站为您经济论文,如有需要请咨询本站客服人员!
  关键词:税收司法;税法;司法化
  一、税收司法释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课税要件的人所征收的货币或者实物。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适用法律的权力。
  税收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税务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税法,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螳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通常认为,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它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很强的专业性。在行使税收司法权方面,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只有保证税收司法制度的独立、公正,才能有效地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税收司法的角色定位与客观要求
  (一)税收司法的角色定位
  在一个渐进式的改革环境下,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在大规模的法律与制度移植背景下,传统与现代纠缠,时间与空间交错,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任何一种改革都是各种力量之间的平衡斗争所造成的复合形态。尤其是在税收领域这一立体式多层次的利益冲突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出现的是:为了均衡各方的利益而造成司法体制内在逻辑的断裂。税收司法机关在审判权限、审查权限、解释权限甚至机构设置方面的作为与不作为,已经不仅仅是税收法治领域中的问题,这意味着税收司法的独立性问题非常关键。
  博登海默曾说过,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它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的结合,它们将稳固连续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税收司法的运行同样是~套系统性的法律制度,但在现实条件下要做刮这一点,无疑存在很多困难。
  (二)税收司法的客观要求
  1.税收司法是一种专业化的法律运作方式首先,税收司法活动遵循着公正和中立的理念。由于税收司法是在争议的双方之间公平裁判,因此中立性就成为保证税收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而税收司法公正源于掌握司法的人能够独立地行使权利,只服从法律来审判案件和宣布判决,不接受和屈从任何人和机构的干涉。其次,税收司法蕴含专业化的技术要求,这些技术来自司法人员经过训练形成的思维方式、寻找法律依据和判断案件事实的方法。最后,税收司法要严格遵循程序,才能保证纠纷处理可以按照~定时空步骤解决,避免外来干涉,并且通过程序的特殊场域和仪式强化J,法律的正当性。
  2.税收司法处理和解决的是已经提交给司法机关的纠纷首先,从纠纷的性质上看,一般对于关系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涉税纠纷,国家必须运用其强制力加以调整,而对于仅关系到纳税人自身或较小范围的纠纷或程度明显轻微的非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用税收司法的途径解决。其次,从税收司法救济的可接近程度来看,只有当事人认为从国家司法机关那里获得司法救济是足够经济和必要的,当事人才会考虑使其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这就要求司法程序不要过于繁琐和专业化,不要成本过高,司法程序要有必要的补充。
  三、国外税收司法的发展概况
  考察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可以发现,税收司法是税收法治的重心所在,法院在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治发达国家税务诉讼的数量非常多,许多国家为应付税务案件的大量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很早就设立了专业的税务法庭和税务法院,没有法院的参与并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想实现税收法治几乎是不口T能的。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税收一直是美国的一个敏感问题。尽管1776年北美洲殖民地的独立革命是由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原因引起的,而作为宗主国的英国在1763年至1776年对北美殖民地实施的征税权引起的斗争,这是爆发革命的直接原因。因此,从美国历史上看税收问题,町以说常常是一个很敏感的政冶问题。美国税务法院成立于1942年,税务法院的法官是在参议院的建议下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税务法院的基本管辖杈是对因征税、纳税而发生的争议等进行的判决。一般程序是,如果纳税人对国税局的征税决定或者行政处罚等有异议,可先要求国税局复议机构进行复审;如果对复审结果仍不满意,纳税人既呵在暂不缴纳有争议税款的情况下,向税务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败诉,应当缴足税款;也可在缴足有争议的税款的情况下向索赔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胜诉,税务机关应当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税务法院设在华盛顿,但是可以在全国各地随时开庭审理案件。
  英美法系的加拿大与美国情况类似。为了确保国家对各种税务的征管,加拿大在联邦法院系统内专门设立了税务法院.利用司法手段解决税务纠纷,制裁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法院通过判例向社会明示:依法纳税是企业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偷税、逃税、漏税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正是这种完备的依法治税体制,确保了加拿大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大陆法系的日本则采取另外一种方式。日本有关国税的行政复议,由独立的行政复议审理部门“国税不服审判所”及其所属的各支部、支所进行审理。国税不服审判所是国税厅(日本最高的国税机关)的附属机关,其组织人员单设,完全独立于各国税局和各税务署等征收机关之外。
  由于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的地位在制度上得以保障,所以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决普遍被纳税人所信服,纳税争议基本上在复议环节都能得到解决,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较少,并且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的败诉率也很低。
  四、我国税收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
  (一)税收司法引入机制不畅
  根据近年《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记载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有关涉税案件的立案数量相对很低。
  而撤诉率却很高。比如,自2002到2005年,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收案数占全部行政诉讼收案数的比例分别为2.3%、1.2%、1.8%、0.9%。而撤案数占当年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为58%、41%、48%、28%。从纳税人角度来看,除了维权意识不强以外,更多的是担忧税务机关的打击报复。同时,在税收行政诉讼中双方的经济地位也不平等。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能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仅包括征纳税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税务强制执行等行为,不町能穷尽所有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收司法审判不足
  税收司法审判不足可以说是当前影响司法发挥作用,无法确立司法权在税收领域地位的重要因素。人们强调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的司法保障,加大打击偷骗抗税的力度,但是税务机关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情况还很普遍。由税务机关移送并最终由法院审理的税务犯罪案件的数量比较少。近年来,由税务机关侵权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与每年的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相比,其数量也是较低的。司法权的首要特征,表现为国家对案件进行裁判。要让司法发挥作用,必须要有提起诉讼的案件。要使法官进行裁决,就要有提交审理的诉讼案件。没有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即使存在,也无法发挥作用。国家的税法实施障碍要求排除,个人权利所受到的侵害要求恢复,但是很少有人将它带到法庭上来。这就是当前税收一J法的现状。
  (三)税收司法审查的范围较窄
  税收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力度不够,不能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纳税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规章以下的税收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是从充分发挥司法权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和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特别是在当前税收立法行政化现象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考虑扩大司法审查权。
  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的司法审查范围比较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均不在司法审查的对象之列。对司法权的限制以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过度干预的倾向是对的,但不应约束到捆住司法权手脚。因为,对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身就要求对作出这种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审查。从现实眼光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可诉性,只会加剧税收立法行政化造成税收法律依据的混乱,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的局面。
  (四)税收司法实践中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健全和完善。例如,《税收征管法》虽然对税收优先、代位权和撤销权作出了规定。但对很多具体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的细节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些规定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实施。这样就导致了面对纷繁复杂的税收案件,税收司法实践往往缺乏明确可依据的法律规范,使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进行审判的活动往往无所适从。
  五、我国税收司法化的路径选择
  由于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之社会经济牛活的复杂性,一国税收司法规范必然散见于一国法律体系中多个基本法律部门,但无不体现并统领于税收司法化的大目标下,进而形成相互协调的一类体系。不可否认。我同法律体系的多个基本法律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税收司法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税收司法化的价值目标,都应归于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一)完善税收立法,健伞税收法律体系’
  为了给税收司法审查提供合法的依据,必须改变目前税收宪法、税收基本法缺失的状况:1.进行税收立宪,将税收法定主义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在宪法中应充实和增加有关税收、L法权限的内容,明确各级立法机构对税收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充实和增加有关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充实和增加有关对涉税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内容。2.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摹本法应经全国人大通过以法典的形式颁布,它明确规定国家税收的法律关系,对国家所有税收法规都有统领、约束作用。把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统一于基本法,可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讧法提供依据。3.在修改和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应尽快将单行税收法规卜升为税收法律,制定更多的税收实体法,以提高税法的法律权威和效力门1。
  (二)进一步扩大司法审查的作用领域
  我国日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对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只有不予适用的权力而没有撤销的权力。我国法院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也非常弱,特别是税法领域,法院几乎没有进行什么解释工作。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那么大的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具有解释法律和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职权。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法院所享有的权力更大,不仅享有司法审查权,还享有部分立法权。其实.如果我国法院能充分利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也能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比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审查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法院都有权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如认为违反,就可以不予适用,从而对税法的修改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1。
  (三)建屯税务法庭、推进税收司法司法
  被认做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像社会的镜子,镜子若看不清楚,社会正义就会出问题。在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历程中,司法庞扮演稳定社会秩序、带动社会进步的角色。在法律文化启蒙方面,的确只有法官才能最终使国民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税收司法领域中税务诉讼的增加以及专业税务法庭的设立。专业税务法庭的设立是应对税务案件大量性、复杂性的需要,也是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和维护国家税收债权的需要。世界上税收国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都有专门处理税务案件的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可以考虑首先设置税务法庭。设立税务法庭具有现实叮能性,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各地已经有了相关实践,社会已经培养了大批税法专业人才。税务法庭的受案范隔包括税务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于行政税务和刑事诉讼案件则按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处理。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呵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莺大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作为一审法院受理税务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才可以决定直接受理税务案件。论文来自中国学术论文网,如需要发表论文请联系本站客服人员咨询洽谈!谢谢
  (四)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
  在税务稽奁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使税务警察为税务法庭保驾护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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