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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于遗失人无承诺时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持否定态度。我国应当借鉴《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建立起体现报酬请求权和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遗失物拾得制度。
关键词 遗失物 拾得 日本民法 报酬请求权 所有权取得
一、遗失物拾得之概念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自然原因致使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王泽鉴先生对遗失物的定义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其须满足下列条件:1.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导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2.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但是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3.有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却无人占有而已,不能像无主物那样成为先占的客体。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学界通说认为,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此,拾得人不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必要,也不以存在所有意思为必要。
二、我国古代法律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
西周《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得获货贿、人民、家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意思是说凡得到了别人遗失的财物、逃跑的奴隶、牲畜,应当向“士”报告,由“士”招领,一旬(十日)无人认领的,大额财物(如奴隶牲畜)归公有,小额财物则归拾得者所有。秦汉时相关法律规定与西周大致相同。
唐代立法强调拾得人返还原物,无权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唐之后的宋元时期相关法律因循唐律。
明代重拾西周秦汉的法律传统,保护重点从遗失人转到了拾得人。清律、民国律和明律的规定一脉相承。《大清民律草案》第1033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人依特别法令所定取得其所有权。”
可见,在中国法律历史上多数时期,对于拾得遗失物采取了可取得所有权主义。
三、我国现行民法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中的相关法条如下: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见我国目前立法只对于遗失人承诺的报酬做了规定,例如悬赏广告,而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对于遗失人无承诺时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是持否定态度的。
四、日本民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遗失物,按《遗失物法》【明治22(1889)年第87 号法律】规定在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法判定其所有人时,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
酬金制度则规定于《遗失物法》第四条第一款:知道所有人或遗失物返还请求权人时,拾得人与其之法律关系是无因管理关系(第697 条以下),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将不少于5%不多于20%范围内的该物价值作为酬金,给予拾得人。
对此酬金,拾得人无疑有请求权(《遗失物法》第六条),而该请求额的多少,原则上在上述范围内,由接受返还者决定,如拾得人对该金额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此时应据拾取、交还的难易,遗失物的种类等决定酬金。
由此可见日本民法中对于拾得遗失物的酬金请求权和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
我国立法中未规定拾得遗失物的报酬请求权和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立法原意是为了引导良好的道德风尚,鼓励人们拾金不昧,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但在实际效应上却有一些缺陷:
(一)拾得人的义务与权利不对等,过分强调了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要花费时间、精力、金钱返还遗失物,同时还要妥善保管,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却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这明显不合理。
(二)现制度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基于上述情况,很多拾得人并不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就造成遗失物并未得到返还,遗失人利益往往得不到实现。
有鉴于此,作者以为,除了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外,还应当借鉴日本民法相关规定在立法中体现报酬请求权和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这样一方面使得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平衡了拾得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给遗失物的返还提供激励机制,促进拾得人履行义务从而维护遗失人的利益。规定报酬请求权和遗失物所有权取得制度,有助于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而且可以为法院提供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
参考文献:
[1]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渠涛译.日本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物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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