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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法治社会要靠“法律人才”。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三者兼备称为“法律人才”。我国现阶段更多曲是法律从业人员,距“法律人才”的内涵要求相差甚远。研究法律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及其支撑基点,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法学教育模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有效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
关键词: 法律人才;法律从业人员;专业人格;素质教育;法治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法治秩序的建立相对迟缓。甚至出现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的司法腐败等现象,这除了体制性原因外,“法律人才”的相对缺乏是重要因素之一。从这一角度看.法律人才问题应引起社会足够重视。我们应当转换视角.在法治建设上从重视立法推动到立法刨制与法律实施并重,特别是关注法律适用主体,提升法律人才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
中国近代法律史上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赡楼先生针对法学教育说过“要明白了怎样才算法律人才,方可进行高深的法律教育,不然无的放矢,结果是一场空”。[1](P.9)建设法治社会,也要先搞清楚什么是“法律人才”,以利于构建造就“法律人才”和依靠“法律人才”的相关体制与制度。我们常常把法律从业人员或者法律专业毕业生等同于法律人才.这是不科学的。孙晓楼先生说,“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要有法律学问,要有社会常识,要有社会道德。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作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亦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法律人才。”[1 J(pp.10一11)孙先生70年前的这一见解对我们今天认识“法律人才”问题仍然有指导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法律从业人员基本上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以法官为例.据统计资料,每10万人口中含法官数:中国21.5人,美国11.6人,法国8.4人,英国6.1人,日本5.7人,德国2.6人。我国居世界榜首。最新数字显示,我国现有高级法官3万余人,法官18万余人,总计21万余人。[2]中国法官的绝对数遥遥领先,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法官队伍。
然而。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法律从业人员,更根本的要靠“法律人才”。而我国法律人才相对缺乏,正像邓小平所说的那样:“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3](p.263)据2002年统计,全国法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共5.47万人.占法官人数的24.9%;21 49万检察官中,仅6 19万人有本科学历,占检察官人数的28.8%;12.26万律师中,有本科学历的5 73万人,占律师人数的46.7%。这样的学历构成说明了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状况。
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基本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未受过法律专业培养的非专业人员。由于历史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前法院、检察院多由部队转业干部充任。统计数字表明:高中毕业生、复员军人、顶职招工招干进入法院者占大多数。这部分人员有不少人经过“五大生”教育,取得了大学学历,其中一部分确实具有了相当的法律学问,但总体上这部分人专业学问先天不足。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专业人员,他们的专业学问也不一定符合“法律人才”的要求。因为现有的法学教育可能使这些人更多地记住了法律条文,有法律知识,却仍然缺乏法律学问,因为法律学问不是法律知识的机械堆积。
社会常识是法律人才将法律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的必备知识,而现实中不具备社会常识的法律从业人员更多。特别是大学毕业生.他们对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课程没有兴趣,又没有社会阅历,没有饱经世故的练达,不谙社会时事,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常常不能做到于情不悖,于法有据,只知道“专在牛角尖力求法律的真理,而忘了法律的本身是一个合于时代性、社会性、事实性的许多常识的结晶。”[1](P 13)。而“所谓社会常识,便是我们普通所说的‘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人情便是常识。没有常识的人,虽是有高深的法律学问和法律道德,是不能适应时代的环境的。”[1](P 27)在法律研究上,许多人只会在理论的象牙塔进行创建与研究,不能融人社会改革发展的潮流,不能自觉地把自己当成推动社会进步的分子,理论对实践投有指导与回应,“便是你读熟了古今中外的法律书籍,便是你再多得几个法学硕士、博士的头衔,也是不中用的。”[1](p.27)怯律要规制人们的行为,要定分止争.调整不正常的社会关系,法学是社会科学中实践性极强的实用学科。若只知道按从老师那里或书本上学来的“据说是万古不变的教条”[4](p 799)办事,没有社会常识作为从事法律事务的知识背景,就会造成法律从业人员人文精神的缺乏,他们眼里只有原告和被告,只有“业务”和“收入”,这就难以成为“法律人才”。
法律道德,是法律从业人员成为“法律人才”的重要精神因素。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除了体制原因外,主要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失范造成的。目前法律人的职业道德问题已引起社会公众不满,甚至憎恨。2001年“两会”
期间,一项对504名网上人士的调查表明,社会公众对四个法律职业的欣赏率分别是:律师59 7%,检察官22 6%,警察8 9%,法官8 7%。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也支持了这一结论。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1个城市,对5673位18岁以上的城市居民进行多段随机人户访问得出的结论是:整体上赋予法官消极形象的人约占4成。其中40 7%的被访人给法官以消极评价,包括混乱的、低素质的、徇私的、官僚的等。[5]
社会常识匮乏、法律道德缺失,造成法律从业者不清楚也不想知道人类进步的历史和发展趋势,不在乎什么代表进步与正义,不能把法律与社会发展进步相结合,形成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及维护正义与公平的使命感,进而造成法律从业人员较普遍地缺乏法律信仰。没有这种信仰和对法律的虔诚情感,就难以致力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有限的法律条文、抽象的法律原则不能完全应对无限的、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生活时,就不58能依靠对公乎、正义等法律的基本精神理解来裁判,甚至就会把法律当儿戏,把法律当成牟利营私的工具,就会给司法腐败等社会现象提供广阔的空间,法律的有效性、公正性就会丧失。
可见,我国还只是完成了法律从业人员的初始积累,有规模、有形式,但还没有造就出适应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队伍。
从一般原理上说,人才是指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能够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对认识、改造自然与社会,对人类进步做出了某种较大贡献的人,他们是人群中比较优秀、先进的部分。人才的本质属性是创造性、进步性、社会性与时代性。“法律人才”就必须在社会法治秩序建立过程中起积极的作用。在进步性、社会性上存在问题,甚至起消极作用的不能认定为“法律人才”。“法律人才”作为科学概念,不能以职业论,变成行业概念,不能简单等同于法律从业人员。
在“法律人才”问题上,现在要解决好两大基本问题:
一是根据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将法律人才分为法律制定者、法律实施者和法律教育者三个层次;依据人才思维、行为方式不同分为理论型法律人才与应用型法律人才两大类。针对他们工作性质的不同,明确各自的“法律人才”内涵。比如,对法律制定者,其立法工作关系国家的大政方针,从源头上关系着我国的法治进程。这种人才更倚重渊博的法律理论与社会生活的学问,要有更高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宽广的眼界,具有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法律实施者更注重执行、适用法律的知识与技能及具体的职业道德;法律教育者必须本身是法律人才,才能履行培养未来法律人才的使命.更应注重法律学问和法律信仰等精神素质。理论型法律人才,要注重理论创新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更偏重准确地适用法律的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二是尽快建立、完善培育和重用“法律人才”的社会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对法治社会的推动作用,对法治社会产生消极影响的法律从业人员形成淘汰机制。
二
我国目前“法律人才”相对缺乏,是阻碍法律人才成长的主客观因素作用的必然。这种障碍因素主要是下列几方面:
首先,我国缺乏法律人才成长的相应社会文化条件。
我国历史上长期是一个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伦理政治化,政治伦理化,重人伦、重血缘、重情义,主张“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是一种以“三纲五常”为中心的礼俗文化,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文化;在政治权力结构上,立法权、司法权依附在行政权之中,朕即国家,君权至上,统治者的意志就是法,历史地形成了崇拜行政权力的政治文化传统。“法”是权力的婢女,是行使权力中运用的“工具”。整个社会迷信权力而没有法律信仰,没有西方国家那种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历史文化传统。
建国以来我们长期忽视法律文化的建设。我国社会还缺乏法治精神生长的文化土壤。法律文化的社会背景虚化,使“法律人才”成长缺少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支撑。
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大于“法”,法律从业人员事业的发展、事业的成败决定于“官”,畏权渎法,难以形成职业化素质。
其次,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制约了法律的实施,局限了对“法律人爿”的社会要求。经济上的不均衡发展,影响了不同地区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以及寻求司法救济的能力,妨碍现代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的实行。
当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无力支撑法院的办公经费,司法部门要完成地方政府分配的财政创收任务时,神圣的法律必然沦落成经脐行为的婢女。现在法院、检察院较普遍地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为自己的当然使命,提出“为地方绎济保驾护航”的口号。这种使命错位,强化了法律工具主义意识。近期媒体报道多起地方法院为完成经济创收任务,制造假案、冤案的事例。地方保护主义动摇丁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性这一绝对真理的信仰,亵渎了祛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司法难以实现社会正义,加剧了法律从业人员崇高信念的失落。地方财政支撑的各地方法院.为维护本地区的不正当利益,当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偏袒本地当事人,有意妨碍外地司法机关裁决的执行,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在这种条件下,需要的是执行行政指令的“干部”,而不是“法律人才”。
再次,我国现行体制不利于培育和使用“法律人才”。在政治体制上,司弦不独立,重大的或有争议的案件提交法院内部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甚至最终决定权要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指导”。依法治国的体制关系不顺,不是真正依法办事,法官的素质水平难以提高,也不需倚重“法律人才”。作为比较好的“行业”,我国司法、执法部门多是尽量安置行业内的子女,实行行业保护.外部人员进入有种种无形障碍,形成相对的封闭体系,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直接影响了“法律人才”的成长和使用。在法律职业内部也有管理体制的』可题,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的特殊历程,未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也未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不仅不能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认识到他们是在不同的岗位上,共同维护着法律的正义与尊严,更不是在统一的法律职业中挑选德、才方面表现优秀者任为法官和检察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多年来没有统一的资格要求,没有统一的专业学习培训,统一的法律职业传统,思维,信仰和职业道德等更是无从谈起。人们从事法律工作是机遇等原因,而不是经过法律职业的严格考核、遴选.没有形成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行业管理机制。它可以让并不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人从事神圣的法律职业,却不会选择重用“法律人才”,缺乏使法律从业人员向法律人才转换的社会激励机制。
此外,司法改革重形式,而忽视造就人才和使用人才。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密切相关,若不顾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不从我国实际状况出发,依靠制度和人才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一味地追求法袍、法锤形式等借鉴,照样改变不了经济文化落后地区法官素质水半普遍偏低的缺憾。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关注人才,创造使法律人才成长的环境。邓小平曾说:体制改革就是要创造使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改革经济体制,最重要的、我最关心的,是人才。改革科技体制,我最关心的,还是人才。”[6](PP 108—109)我国现在立法系统法律人才则相对集中,执法和司法系统法律人才相对缺乏,实际上这两系统同样要倚重“法律人才”。因为不公正的立法固然是一种弊害,但是未经最终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处理之前.那弊害还只是潜在的或者只是表现在一种符号意义上.而一个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存在基础的司法却可以将立法上的弊害降至最低限度。[7](PP.211—212)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有力的救济手段,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司法系统的人才状况决定了这道防线的状况与价值。
总之,影响我国“法律人才”成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当在对这些问题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对措施。
三
法律从业人员“法律人才”化,是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之一。我们必须站在战略高度去认识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法律人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法律人才”决定着法律适用乃至法制建设的成效和效率,法律人才将对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化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当然,在中国的现状中,自然科学的人才干复兴中国是很重耍的,然而社会科学的人才,尤其是法律人才,更是重要。
因为国家不以法治,什么事情都不上轨道,无论自然科学发达到如何程度,决不能使国家发达的,即是有自然科学的杰出人才毕竟是一筹莫展,英雄无用武之地的。”[1]
(p 5)这一论述明确说明r“{去律人才”在中国迸步与发展中的基础价值。2003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T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强调对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的三个环节,提出了科学人才观,并具体明确了对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要依靠法律人才。我们应当按照《决定》的相关要求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思路,造就和培养符合科学内涵的“法律人才”。
“法律人才”首先必须是高素质的现代公民。具备自主意识、创新精神、协作精神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等现代公民的素质,这是“法律人才”的基础。“法律人才”的科学内涵要求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三者兼备,实质就是要具备好的专业素质。即具备知识素养、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素养,其中职业精神素养居于核心地位,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而专业人格是法律从业人员成为法律人才的支撑基点。
对于专业人格,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利希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按照马克思主义人格学原理,人格包括四种力量。一是思想道德力量,包括正确的世界观、政治观、道德观、价值观,高度的责任心,仁爱精神,遵守规则以及公正、公平、正直、善良等品质;二是智慧力量,主要是创造性的精神品质,包括创造性的知识结构、创造性思维方法与能力等;三是意志力量,包括勇敢、果断、坚定性、自制力、冒险精神、挫折耐力等;四是反省力量,具有反思、慎独、知耻、改过等精神品质。[8](pp.243—244)这些人格品质与法律工作实践相结合,体现在法律人才身上并内化为专业人格,唯有这种专业人格支撑,“法律人才”才会具有崇尚法律、维护正义的意志品质,才会“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受得起利益的诱惑而避免流化为庸俗讼棍、腐化的官僚政客。
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在指导思想上要注重专业人格的培育。高等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应当以培养“法律人才”为使命。我们需要按照“法律人才”
的内涵和专业人格的要求对高等法学教育进行反思,认识和解决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从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出发,改革课程体系与培养内容,培养真正的法律人才。
这方面要注意的基本点有:
一是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的同时更应注重法律伦理精神的培养和法律文化的传承。我国现行高等法学教育片面强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忽视专业人格培育。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建设经验来看,一般都非常强调法律职业人的法学教育背景,而不是迷信专业资格考试,因为各种考试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与修养。
两大法系中都特别重视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都重视培养学生的专业人格,传授法律职业人的思维。如英国的法学院,“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9]在美国,法学院特别开设了司法伦理或类似有关职业道德的课程.20世纪70年代风行的诊所法律教育的许多内容就是围绕树立学生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设计的。
二是强化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有人认为“法律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一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课程设置上要重视哲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课程。另一方面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法律精神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价值把握的理性积淀。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重视强化学生的法律至上观念,我国的法学教育也要强化法律至上和法律准绳意识,培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培养崇尚法治、实践法治、捍卫法治的使命意识,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秩序。
总的来说.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更注重塑造学生正确的世界观、政治观、道德观、价值观,责任心、仁爱精神,遵守规则以及公正、公平、正直、善良等思想道德品质;勇敢和敢于自我牺牲以及坚定性、自制力和挫折耐力等意志品质及慎独、知耻、改过的反省品质。
建立和规范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人才”培育的另60一重要途径。我国现阶段,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培养、教育及任用,各成体系,相互阻隔,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与管理共同体。要注重依靠职业共同体在全行业形成同样的法律精神、道德规范和同样的价值观、法律思维,遵循同样的法律规则,实现法律职业的同质化。实行法律职业的统一资格考试,实行“同考同训”,使法律职业执业一元化,以律师为基础,从优秀律师中选择能够代表国家司法、无愧于头顶国徽的人出任法官和检察官,从而形成有利于法律人才成长和使用的社会环境与体制。
要把加强法律职业者的管理,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应当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律职业的制度化建设,努力形成科学的法律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比如,建立特定机构、构建法律职业者的监督评价体系,对法律职业者进行业绩和表现的评价与管理,实行职业共同体内的优胜劣汰。加强岗前和在岗培训,建立社会性培养体系。同时改革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遴选任用制度,疏浚法律从业人员的置换、更新路径,使社会真正形成对“法律人才”的内在实际需求,从根本上、从制度上解决“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使用问题,形成动态的、开放性的、循环的、充满生机活力和进出有序的法律职业可持续发展体系,促进“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此外,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树立全民族的法律信仰。这也是法律人才培养和成长必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精神状况是支配和决定其法治战略得失成败的精神支柱和灵魂,故在人类历史上.凡是主张依法而治的国家或民族,都十分注重弘扬法律的精神,并以此去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热忱,使法治审少数决策者的主张变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无论是古罗马抑或是欧洲各国家在实施法治战略的过程中,除了制定和颁布与本国、本民族经济政治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外,自始至终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就是不遗余力地培育和建构民族的法律精神。形成崇尚法律、法治的社会氛围是法律人才辈出的土壤。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田雨全国法院大法官颁证仪式隆重举行[N]人民法院报,2002—3—22[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4]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章敬平中国法官遭遇“公众信任危机”[J]中国新闻周刊,200l(44)[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7]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8]梁桂麟主编知识经济与高校德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9]周世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20G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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