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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的僧人群体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2010年1月18日 浏览:

  论文摘要:明代将僧人群体的管理纳入了世俗的行政体系,在保护佛教的同时,也创设了大量针对僧人的法律规范,并采用度牒制度控制僧人群体的整体规模。同时,明代对僧人的法律规范呈现出泛伦理化的特征,而僧人群体构成的日益社会化,僧人自身行为的渐趋低俗化,不仅损害了僧人群体的整体社会形象,也对佛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明代;僧人;律例;泛伦理化;法律规制

  明太祖朱元璋在元末曾出家为僧,深知只有对佛教加以整顿和限制,才能使之更好地为自己的统治服务。可以说,有明一代不仅将僧人群体纳入了世俗的行政体系,创设了大量针对僧人的法律规范,而且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出现的僧人群体,也在明代社会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明代统治者针对僧人的法律规制的得与失,不但值得我们细细品味,而且值得深入思考。目前学术界关于明代僧人群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度僧问题①以及统治者的宗教政策②等研究领域,而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将僧人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加以研究则更有助于理解明代社会。

  

一、明代对僧人群体规模的法律控制

  明太祖认为:“夫僧者,立身于物表以化人,初不可烦以官守也。然而聚庐以居,合众而食,钱谷有出纳,簿籍有钩稽,不有所司,何以能治?故历代不废。”[1]卷2这种理念也必然会将僧人群体的管理纳入到世俗行政体系。为了加强对僧人群体的管理,早在洪武元年(1368)就在全国设置了僧司衙门善世院,授僧觉原慧昙为演梵善世利国崇教大禅师,为全国最高僧官,“以僧慧昙领释教事”[2]29,洪武七年(1374),太祖又授来朝的印度僧人撒哈咱失里为善世禅师,“统领天下诸山,绳顽御恶”[2]卷94。

  虽然善世院在洪武十四年(1381)被裁革,但是由僧人出任僧官的制度被延续了下来,洪武十五年(1382),于礼部设置僧司衙门,“在京曰僧录司;在外府州县设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2]卷144。

  而且,各级僧司衙门“专一简束”僧人,管理寺院,僧人除“犯奸盗非为”、“与军民相涉”等罪以外,“有司不许干预”[1]卷2。此后,由僧司衙门管理全国僧人的行政体系便确立了下来。

  事实上,明代统治者对僧人群体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做出太过乐观的估计,虽然他们也认识到了佛教“仰僧善道,感化人纯”,并因而具有“善世利国”[1]卷2的功用,但是由于僧人可以免除赋税和徭役,势必会对社会的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在统治者看来,僧人群体“安坐而食,蠹财耗民”[2]卷86,而“究其所学,无益于国,而所食悉出于农”[3]卷64,加之很多来求度牒的人,其实是“假此以避有司差使”[2]卷167,因此,社会中过量僧人的出现,难免会影响社会生产并加重社会负担,并不利于统治,明代历任统治者都保有一定程度的警惕,对僧人群体总体规模进行宏观控制也体现在政策法律中。

  首先,明代统治者用度牒制度控制僧道群体的整体规模。洪武五年(1372)太祖宣布给予现有僧人以新朝度牒,“时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凡五万七千二百余人,皆给度牒以防伪滥”[2]卷77,洪武六年(1373)又“度天下僧尼道士凡九万六千三百二十八人”[2]卷84,僧道人数的激增,引起了统治者的不安,所以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择有戒行者领其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2]卷86洪武十七年(1384)进一步规定“三年一次出给度牒”[2]卷167,以期控制僧人群体的整体规模。

  与此同时,对僧道的年龄也作了严格规定,女子“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2]卷184,男子则要求“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落发为僧,年二十以下来请度牒者,俱令于在京诸寺试事三年,考其廉洁无过者,始度为僧。”[2]卷86永乐十六年(1418)又规定:“今后愿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邻里保勘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者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录、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4]卷205可以说,对于僧道的入行要求,既有年龄、性别的硬性限制,又有对其通经水平的软性制约,统治者为了控制僧道群体的整体规模,可谓是用心良苦。

  其次,明代的律典也相应地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的行为加以了禁止。枟大明律·户律·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枠条规定:“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据沈家本的考证,“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这一条款,“唐曰‘私入道',而无私创庵院一层,明增改”[5]1832。可以说,这条规范是明代统治者为了控制僧道的群体规模而新创制的。按照枟大明律辑注枠的解释:“僧道得免丁差。僧道多则户口少,自然之势。此辈不耕不业,衣食于民,岂可听其私自簪剃,以虚户口耶。

  故特禁之。”[6]275此后,枟弘治问刑条例枠规定:“僧道,府不得过四十名,州不得过三十名,县不得过二十名。若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住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7]459而枟嘉靖问刑条例枠进一步指出:“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坐罪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凡僧道虽未给度牒,有犯别项罪名,悉照僧道律例,从重科断。问该还俗者,查发各该军卫有司,收入籍册,各从本色当差,取具收管,附该卷查考。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各罢职还俗。”[7]460制有常度,法有明文,对于私自剃度者的处分可谓严厉,但是民间私自剃度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永乐五年(1407)“直隶及浙江诸郡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冒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4]卷189。永乐十年(1412)“近有不务祖风者,仍于僻处私建庵院,僧尼混处,屡犯宪章”[4]卷63。宣德二年(1427)时“天下僧道行童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能经典者多”[8]卷34。此外,由于帝王本人对于宗教偏好的不同,在执行度牒制度的时候也往往带有很大随意性,使得明代僧人的群体规模常常失控。宣德三年(1428)曾破例给云南曲靖军忆府土僧善清等二百人度牒,认为“彼来自万里外,可不拘常例与之。”[8]卷45正统、景泰年间,专权的太监王振、兴安佞佛,大肆度僧,正统二年(1437)行在僧录司奏“将大功德等寺自宣德年间以后收养行童,不拘原额,请给度牒”最终4366人,“俱准给之”[3]卷28,以至于“释教盛行,满于京师,络于道路,衡于郡县,遍于乡村”[3]卷248,到了成化年间,三次度僧计37万人,以至时人惊呼,“今之僧道,几与军民相半”[9]卷113。此外,随着明中后期几次鬻牒度僧现象的出现,更加使得明代僧人群体的整体规模总是在受控与失控之间徘徊。

  

二、明代僧人群体法律规范的泛伦理化倾向

  明代统治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佛教有所整顿与限制,但是他们并没有忽视正统宗教“阴翊王度”的作用,对佛教的传播也基本认可并加以保护。明代尊奉儒学,把程朱理学规定为官方哲学和统治思想,这也影响到了他们对宗教的理解,因此对僧人群体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就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泛伦理化的特征。

  明朝标榜“以理学开国”,明初儒家以绍宗宋儒程朱之学为正学,士人阶层一派“笃践履,谨绳墨,守儒先之正传,无敢改错”[10]卷282的面貌,而佛门弟子注重修来世,主张四大皆空,宇宙间的一切包括人身在内都是虚幻的,他们追求舍身求法、普渡众生,认为佛让人们止恶扬善、自净其意,原本已经超然于尘世。但是,在以“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伦道德规范为核心价值理念的明代社会,坚信“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的伦理政治观念,使得统治者对僧人群体的法律规范也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世俗伦理气息。

 

  由于僧人往往自幼离开父母进入寺庙跟随师傅修行,如何用传统的服制理念衡量僧人的行为,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按照枟大明律·名例律·称道士女冠枠条规定:“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余其授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余弟子,与兄弟之子同。”也就是说,将僧人与其授业师傅的关系,比拟为平常人与其伯叔父母的关系,按照明人雷梦麟的解释:“律称道士女冠,虽或不及僧尼,而僧尼同,以其同为出家之人也。僧道于其授业师,与伯叔父母同,言僧道而尼与女冠该之矣。其余弟子,与兄弟之子同,称子者,男女同,而尼与女冠之徒该之矣。故僧道殴受业师,不加凡人二等,直同殴期亲尊长科罪。夫吾儒殴受业师,加凡人二等,而僧道得与期亲同,是吾儒之义轻而僧道之义重。盖僧道自幼教养,终身不离,尤有抚育之恩焉,不徒以其义而已。”[11]60这样,将僧人与其授业师的关系比拟为世俗的血缘关系,使得他们的行为规范受到了世俗律例的制约。

  明代明确规定了僧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在统治者看来,僧人并不能够因其遁入空门而不尽孝道,作为化外之人的僧人,依然要拜认父母及祖先,全其“亲亲、尊尊”的大义。毕竟,提倡重视家族血缘谱系上的“孝亲”,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治谱系上的“忠君”。根据枟大明律·礼律·仪制·僧道拜父母枠条的规定:“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按照枟大明律释义枠的解释:“僧尼道士女冠虽出家,得拜其本生父母,祭祀其祖先而丧服等第与常人同,不以异端绝其孝道也。”统治者希望通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仅将原本以“出世”为基本向度的僧人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牢牢地印上了世俗社会的烙印,同时也将僧人群体控制在儒家伦理政治的框架之下。

  关于僧人群体法律规范的泛伦理化特征,还表现在僧道娶妻的规定上。本来,佛教徒中有一种火居僧人是可以蓄妻的,也存在着半僧半俗的所谓“善友”之类做佛事的现象,所以佛教初传入中原时,并没有对僧人娶妻有特别的禁止,但是自元代之后,对僧人行为的规范逐渐严格。枟大明律·户律·婚姻·僧道娶妻枠条规定:“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童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按照薛允升的考证:“唐律亦无文。元律:诸僧道悖道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聘财没官。”[6]348可见,明代为了清理专门行法事的教僧队伍和整肃僧伽,不仅加大了对僧人娶妻的打击力度,而且还对僧人假托他人名义娶妻的新情况,作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明代统治者始终把僧人群体纳入到了世俗伦理政治的范畴加以规范,这不仅钳制了僧人本身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对佛教在中国的传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正如正统年间的士大夫指出,“近年以来,民无儋石之储,亦或修斋设醮,富者尤争事焉,以致释道日兴,民贫愈甚。

  夫人之为恶,明有天讨,幽有鬼责,今日皆因斋醮而消灭,岂理也哉?”[3]卷78可见佛教在世俗伦理观念的影响下逐渐融入民俗,深入于社会世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民间的信奉中更多地体现出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趋向,而偏离了佛教舍身求法的本意。

  

三、明代僧人行为低俗化趋势及其法律规制

  “明代儒、佛、道三教合流,是以儒家学者为中心,并由众多名僧、方士参与其间,互相交游,互为影响,最终导致佛、道的世俗化以及儒学的通俗化”[12]。明太祖曾经对佛教和僧人的理解,讲过这样一段话:“若依朕条例,或居山泽,或守常住,或游诸方,不干于民,不妄入市村,官民欲求僧听经,则善者慕之,诣所在焚香礼请,岂不高明者也?行之岁久,佛道大昌。”[1]卷2按照明太祖的政治伦理,僧人群体应该具有与俗隔绝而超然世外,清净无为而修道为善的社会形象,这也是明代帝王始终对佛教保有无与伦比权威的“祖训”依据,而其佛教认知和宗教取向也已经影响到了朝政及佛教本身,明代中后期所出现的德高望重的“有道高僧”,在事实上是自觉地与朝廷紧密配合,在广阔的民间社会中,本应心存善念的僧人群体的整体社会形象则更呈现出低俗化的趋势,不少人选择遁入空门夹杂了投机的成分,有些僧人贪图享乐利欲熏心,甚至有些僧人成为了许多社会恶性犯罪的始作俑者。

  事实上,明代严格的寺额僧籍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随着社会矛盾的加深,很多人选择以出家的方式来躲避现实社会中的困扰,所谓出家为僧可以“偷享安闲,不耕而食,不蚕而衣,不货殖而财用有余,故人皆乐而为之”[13]卷13。而且,很多逃军和逃囚,也将寺院作为了避难的港湾。朱元璋很早就已经发现,“各处僧寺多隐逃军逃囚,好生不停当”[14]枟金陵梵刹志枠卷二。虽然洪武之初就开始严寺额之限,但是彻底控制住私创庵院也很困难,而且此类庵院“滥将无籍之徒收充,亦有逃军逃囚改名易姓,削发顶冠,人莫之识”[13]卷13。可以说,明代的僧人群体的社会构成,一直非常复杂,虽然不乏真心向佛的得道之士,但是躲避差徭而藏身寺庙中的投机者也比比皆是。

  为了强化对僧人群体的治理,明代对僧人的某些恶性犯罪往往要处以比常人更加严厉的处罚。枟明大诰·僧道不务祖风第三十枠讲:“僧尼、道士、女冠,敢有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交结官吏,为人受寄生放,有乖释道训愚之理,若非本面家风,犯者弃市。”可以说,明太祖对僧人不轨行为的处置近乎残酷。有文称:“兹观枟国初事迹枠而知,太祖之处奸尼尤直接痛快也。上尝使人察在京将官家有奸者。时女僧诱引功臣华高、胡大海妾数人,奉西僧行金天教法。上命将二家妇女并西僧、女僧俱投之于河。”[15]卷27这种严厉打击僧道的方针,一直贯彻至明代晚期。根据枟大明律·刑律·犯奸·居丧及僧道犯奸枠条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此后,枟弘治问刑条例枠又规定:“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7]943为了进一步规范僧人的行为,枟嘉靖新例枠则规定:“如有妇女出游寺观者,一面将妇女拿送官司,并拘夫男问罪,仍枷号一个月发落,僧道还俗。如僧道及军民人等,因犯奸盗,除真犯死罪外,其有刁奸,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俱发边卫充军。住持知情及说合者,一体问发。妇人自引外人在于寺观,有犯者,妇人及夫男仍枷号三个月发落。其地方人等容隐不举,一体治罪。”[7]943枟嘉靖问刑条例枠还规定:“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7]944律例规范越来越严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僧人犯罪的增多和其对社会危害性的加深。僧人不守戒律的现象在明初就已经初见端倪,太祖年间“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4]卷128。天顺年间也有“近年僧道中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败风化者”[3]卷78的记载,到了成化年间甚至出现了“福建僧人多以田投献势豪之家,谋为住持,亦有已经问罪还俗,仍复赴京请求僧录司给札住持者”[16]卷210的僧人唯利是图现象。枟典故纪闻枠中还记录了当时一位官吏的奏言:“近年旱涝相仍,百姓艰难,其游惰之人,或托为僧道,游食四方而愈盛矣。”这些人“求财索食,延街塞路。张挂天神佛像,擅言祸福。以盖造寺为名,务图肥己。饮食酒肉,宿歇娼妓,无所不为。”[13]卷13晚明的枟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所载审语枠,有大量涉及僧人暴力恶性犯罪的记载。其中有僧人在云游之时抢劫杀掠,草菅人命,如“僧云外、云表、云际等同恶相济,合谋朋奸。假方外之游,朝南暮北,实人间之蠹,虎胆狼心。贲文职受县幕,跋陟前途,四美身随二亲,崎岖峻岭。

  三僧行凶杀掠,一家丧命须臾”。最终,三凶僧被枭首示众,可谓“佛法迟且报在来世,王刑峻便罪于今生”[17]257。

  还有僧人不守清规,做出了“拐妇”甚至“奸杀”的卑劣行径。“审得僧水月未除结习,求搆俗缘。红粉陡逢,黑地拐去。”最终僧水月被“合徒三年,发遣归俗”[17]257。更有“僧睛云,淫若老猿,凶同毒蝎。幸嫠妇之来寺,顿起奸心。入禅室而行强,浑忘佛戒”。最终,淫僧被“枭其首以正典刑,悬于寺用惩来者”[17]258。

  除侵犯一般平民百姓之外,僧人群体内部的管理秩序也日渐混乱,民间甚至出现了并无度牒的无籍云游棍徒当上主持、欺压众僧的荒唐事件。“启明僧乃无籍云游棍徒,驻足无地,窥见某寺佛殿增新,充实充足。某僧逝去,徒弟又雏,恃强搀入,把持寺事。”而在其把持主持职位的期间,庙中“佛殿漏自漏,香灯减自减,国课负自负。

  神明官府,不以为意”。最终,事发之后启明僧被“姑监禁重狱,追完子粒外,取出枷责科罪”[17]259。此外,晚明还出现了僧道之间为了争夺施主的施舍而相互倾轧的一幕。“李斗与慧明一僧一道,相持矛盾,各立门户为生者也。某之建预修涓日订费庵中,事有成说,况又庵前施主,慧明僧胡为而搀之。李斗口中之食,遭人搀夺,悻悻来寺理说,人之常情。某反以掏摸冤之,且恃寺富人强,锁禁僧房,勒骗服礼释放。”最终,慧明僧被“除笞责外,依强梁律枉法赃科论”[17]260。

  可以说,明代统治者将僧人群体纳入世俗的行政体系进行规范,将佛教视为“神道设教而天下服”[18]枟周易·观枠,使之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统治者对佛教的传播采取既利用又控制的两手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佛教发展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也使得佛教本身走向了世俗化和社会化。而明代中后期僧人群体行为的失当,以及政权对宗教组织控制的减弱,也使得政权不得不面临僧人群体带来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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