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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克的大学学术价值观

发布:2010年1月9日 浏览:

  论文摘要::西方大学素有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以维护其学术研究和教学自由的传统,然而在二战后,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大学必须对社会问题作出反应。反应中要处理好自身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就必须遵守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学术中立的原则,这三项原则共同构成了博克的大学学术价值观。

  论文关键词:德里克·博克;学术价值;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

  德里克·博克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教育家,1951年毕业于斯坦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1958年任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开始其执教生涯;1968~1971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1971~1991年任哈佛大学校长,是哈佛大学的第25任校长,在担任校长的这20年间,他励精图治,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博克在高等教育理论上也颇有建树,主要的教育著作有《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美国高等教育》、《大学与美国的未来》等。在这些著作里,博克表达了自己的高等教育理念,其思想对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对我们今天的高等教育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自中世纪大学产生时起,西方大学的教授们就享有这样一种权利,他们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免受政府和教会的干涉,因此人们形象地称大学处于“象牙塔”之内。但是二战后,这种说法过时了。二战后,美国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一直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一方面,高等教育越来越依赖政府、企业、基金会和个人等外来的经济资助;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政治、经济、科技的进步。于是大学不能再对社会的一切置之不理,社会也要求大学对社会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但是,大学对社会作出反应的底线是什么?大学是否有必要在与社会密切联系的同时与之保持一段有尊严的距离?针对这些问题,博克提出了大学基本学术价值的观点,即大学的三项基本学术原则———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学术中立,它们是大学对社会需求作出集体性反应的限制性条件。

  

一、学术自由原则

  1901年,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因发表关于中国移民问题的言论触怒了斯坦福夫人而遭解雇,为此该校七位教授提出辞呈以示抗议。在约翰·杜威、·R·塞利格曼和亚瑟·洛夫乔伊等人的领导下,来自几所大学的教师在纽约集会,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同时探讨如何使学者们的教学和著述工作得到相应保护的问题。在这次会议上,著名的《1915宣言》诞生,宣布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长期以来,很多学者都对学术自由给出定义,尽管看法不尽相同,但其核心思想是相同的即学术自由的实质在于给予教师和学者一定学术工作上的自由,以更好地保护知识的研究与传播。

  (一)有关学术自由

  博克认为,学术自由是维持大学活力的源泉。首先,学术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有开拓人们视野、发挥人的思维和想象力,从而推动社会进步的优点。

  其次,学术自由能够吸引到最具才华和创造力的人才并使其在一个不受约束和外界干扰的环境中开展工作,这是保证大学培养优秀人才和探索发现新知识的最重要的条件。

  为了保证学术自由,有人提出大学本身必须采取某些措施,主要有三种观点。这些观点是基于对学术自由的错误理解,博克对其进行剖析和反驳,并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大学要刻意聘用持有不同观点的教授,以实现思想意识上的平衡。博克认为,这种做法会招致无休止、毫无结果的争论,也会使大学错失很多有才华的人。他指出,教授的聘任必须以他们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的学术能力为基础,而不是根据人种、性别和意识形态来确定。第二种观点主张大学教授不应超出其研究领域而发表看法。博克认为这种做法非常愚蠢,因为这会使大学失去很多有价值的教师和学者,而且专业划分的日益细化也要求教授们拓展自身的研究领域,将自己的知识应用于解决新的、非常规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主张大学应该开除有行为问题的教授,因为他们可能会把自己的不良行为或有问题的价值观传播给学生。

  博克认为,许多行为在真正意义上并不是一种个人信仰的反映。如果某位教授仅仅因为表现出某种问题就被开除,那么学校可能失去一位某一领域里的优秀人才。大学选拔人才的首要标准是能出色地完成教学和学术研究任务,只要具备这一点并能遵守和捍卫学术领域里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就应该被聘用。至于对人们是否违反社会准则的评判应该由政府当局来完成,否则对大学有害而无利。在对上述三种观点反驳的基础上,博克再次申明,大学的功能在于从事所能达到的最高质量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在大学和社会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学术自由原则仍然是大学履行知识发展义务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

  (二)学术自由的相对性

  博克指出,随着大学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大学本身受到很多条件的约束和限制,学术自由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学术自由是相对的学术自由。

  首先,大学越来越依赖于外来经费。随着大学在规模上和影响上的扩大,财政需求也相应增加。表现在:第一绝大多数大学的教师,如果没有外界经费的资助就无法开展科学研究;第二,教师的个人福利常常来源于为公司财团提供咨询、充当顾问所获得的经费,以及政府拨款的暑期津贴和基金会补贴金;第三,由于大学教学人员依靠外来经费开展科学研究,他们所选择的研究课题可能会受到其经费来源的影响,教学人员往往更乐于选择经费充足的课题,这就使学者的研究带上了功利性和世俗性。

  其次,大学难以回避其社会道德责任。大学必须履行文明社会任何一名成员都应该承担的基本义务,比如大学必须杜绝一切欺诈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此外,大学进行的是科学技术的研究,科学是一把双刃剑,大学应竭力避免其进行的学术研究给他人带来无端的伤害,也就是说,大学无权批准开展可能对不知情的被实验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实验。

  再次,大学内部的学生也要求大学不能闭门造车,应该对社会问题予以关注。有历史为证,1969年,哈佛大学的学生要求学校发表谴责越南战争的声明,要求取消预备役军官训练团,要求停止占用土地承租者的土地用于扩大学校规模,要求禁止征兵人员光顾校园等等。

  

二、学术自治原则

  与学术自由相对应,大学需要具有管理自己内部相关事宜的权力。但是大学在履行其学术功能时应该拥有多少自治权?政府应该在何种情况下进行干预?博克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地协调政府和大学之间的关系,使二者能够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但是二者的关系如何协调?博克指出一方面,政府要对大学的自治进行约束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要保持在一定范围内。这就是博克关于学术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对大学自治的约束

  人们呼吁学术自由,但同时人们也普遍认为政府很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约条例。这是因为:学校或许会因财政压力等因素提供无价值的教学内容,教授或行政管理者的行为可能因为粗心大意、判断错误或歧视而缺乏公正性。

  因此,大学不能完全自治,需要政府制订一些条例加以约束。如在选择学生方面,政府已经宣布因种族、肤色、性别和出身国籍等原因的歧视行为为非法;最高法院因为倾向于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而削弱了招生人员的权利;在聘用教学人员方面,大学不仅必须符合鼓励性计划的要求,而且还必须遵守禁止种族、性别、出身国籍、宗教信仰和年龄歧视的有关规定等等。这些管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以常规的立法形式制定的,而是把这些规定作为大学接受联邦经费的附加条件。

  (二)对政府干预的限制

  我们应该看到,政府对大学自治的约束必须是有限制性的,因为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造成很多不利。第一,制定法律的官员由于认识不足,可能会把那些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公司企业的条例和规定强加在大学身上。这样,整个学术机构都会受到影响,其危害十分巨大。第二,政府制定出一项教育规定后往往是使其适用于整个教育机构,这样施行千篇一律的规定会削弱高等教育的多样性,而办学多样性对于高等教育体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第三,为了迎合政府条例的要求,大学会花费大量的钱财,许多学术机构不得不靠削减教学和科研经费来支付这部分费用,而且为了完成政府的表格和报告,教师的很多时间被占用,而大多是占用科研、备课和辅导学生的时间。

  大学的自治权是在政府的干预之下行使的,而政府的干预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从政府角度而言,应该如何处理好它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博克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博克认为,首先,政府应该杜绝两类不合理的干预,即对大学研究、传播的知识内容进行干预和左右大学的学术事务这两类干预都会损害高等教育的质量;其次,政府应增加新的服务补贴,以帮助大学完成某项有益的学术研究;最后采取预防性管理措施,以防止低质量的教育对学生造成损害和无价值的学术课程或项目对政府奖学金的浪费。

  博克认为,如果大学非常平庸,那么尝试更多的政府干预行为可能会有所得。但是,美国已经建立了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高等教育体系,因此建议美国政府应不要过多地限制和削弱大学的功能。

  

三、学术中立原则

  二战后,美国大学从政府那里得到大量的经费补贴,因此人们希望大学通过为公众提供服务来回报社会。而且一些资源是大学所独有的,这也使大学为社会提供服务成为可能。在这种背景下,多元化大学发展起来,它重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项职能的协调发展,博克称之为具有美国特色的创造发明。那么大学应该如何服务于社会?是只根据社会的要求作出反应,还是应该更主动地把握社会的需求?博克的回答是大学既要服务于社会,又不能充当政府统治的工具,要保持学术中立。这一思想是在对传统主义者和激进主义者两种观点辨析的基础上提出的。

  (一)对传统主义者观点的辨析

  传统主义者反对多元化大学的急速增加和对多元化目标的无序性追求。他们认为多元化大学把大部分精力都用于为社会服务,使得被招入大学的学生得不到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也容易造成大学教学人员忽视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在管理层面,为适应大学不断增多的服务项目,大学的管理机构在规模上有所扩大,而且官僚主义的管理方式代替了以前的监督模式,管理程序越来越死板,越来越常规化,使得行政管理方法越来越不能对大学内各个部门的需求作出敏锐的反应。

  博克认为,传统主义者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把现代高等教育中出现的所有弊病都归咎于多元化大学。他认为,大学的社会服务活动对现代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数量不宜过多,大学在进行社会服务时应遵循这样三条原则:(1)研究型大学不应承担其他组织或机构同样能够出色完成的任务;(2)新增的每一个项目都应该使大学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得到加强;(3)新项目如果一开始就无法激发现有教师的热情,无法博得他们的积极支持,那么通常就不应该得到批准实施。贯彻这些标准可有效地防止服务性活动的过度增长。为了保证大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可以顺利进行,博克提倡大学制定一些教师参与校外社会活动的合理规定。比如,大学的院长们可以要求教师承担合理的教学工作量,保留优秀教授的职位、特别业绩积累制,以及给对教学和科研做出杰出贡献的教师的各种奖赏等。尽管博克鼓励大学进行社会服务,但他强调教学和科研仍然是所有教师关注的中心问题。

  (二)对激进主义者指责的辨析

  激进主义者认为多元化大学的社会服务只是被动地执行政府机构或公司确定下来的议程,成为政府统治的工具。

  他们希望加强大学的道德地位,避免大学与他们认为具有破坏性的活动或组织形成任何共谋关系。激进主义者主张大学应从每一位花钱上学的学生利益出发,使大学每一种资源的作用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博克认为,激进主义者夸大了现存权力结构的垄断性。

  事实上,美国政府在提供给大学经费的同时,对一些非常规的建议还是非常开明的,不会对大学造成太大学术上的压力;教师们常能在无需多少钱的情况下撰文著书、举行讲座和开设课程,因此大学也没有必要被某一种观点支配。大学在进行社会服务时,既要维护学者的学术自由、维持较高的学术水平,又要使相关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还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大学领导者必须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对社会问题作出反应,以尊重各方利益。

  博克认为,多元化大学的支持者、传统主义者和激进派都认为大学应该服务于社会,他们的主要分歧在于估计大学所能承受的负担和所能做出最重要贡献的方式。博克在对传统主义者和激进派两种观点扬弃的基础上,明确了自己关于大学社会服务的观点,他认为大学既要服务于社会又不能充当政府统治的工具,大学在服务社会时,要保持自身的理性和独立性,即要坚持学术中立原则。

  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学术中立是大学必须遵守的三项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博克的大学学术价值观。在现代社会中,大学和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这要求大学对社会问题作出反应,大学的工作要服务于社会、造福于社会,但是大学在服务社会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好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博克的大学学术价值观是对这一问题在宏观上的一个精彩的解答。

  参考文献:

  [1][美]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小洲,陈军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2]徐小洲.博克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观[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6):123-129.

  [3]徐巍.博克的大学道德教育思想[J].世界教育信息,2004,(1):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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