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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

发布:2009年11月30日 浏览:

  

一、税收政策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分析

  (一)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和现存问题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一般创新活动的三个特点:

  1.创新活动不确定性创新活动和其他投资活动不同,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

  2.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当一个企业的创新活动完成后,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往往可以进行模仿,创新结果迅速在行业内扩散,缩减了研发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削弱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战略意义。

  3.创新活动的外部性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对称性,个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这就导致社会总体新活动投资的不足,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

  此外,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R&D 投入水平和强度显着相关。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税收政策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科技型企业自身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决定了它作为社会经济细胞中的一个脆弱群体,其技术创新必将面临许多依靠自身力量所无法解决的困难,而需要政府从宏观上提供政策环境支持。

  当今世界各国较普遍的做法之一是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来扶持科技型企业(更多有关科技创新的资料请参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探索及实践》、《科技项目管理创新的思考》)。

  

二、国外国家科技型企业税收政策分析

  1.法国技术创新过程的税收与相关政策

  法国政府在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方面仍是中央集权制,主要由政府控制,因此,技术创新活动行政干预较多,各方面权力主要集中在巴黎。法国政府认为,科技进步决定未来,国民经济效益的提高取决于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因此在技术创新上投入了相当大的力度。

  2.日本鼓励各类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投资的税收优惠

  鼓励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1967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的纳税减征制度》,并一直延续至今,该制度规定,当试验研究开发经费的增加部分超过过去年度的最高水平时,其增加部分的20% 可抵免所得税税金,这一比例几经变动,目前调整为25%。

  3.韩国鼓励各类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投资的税收优惠

  韩国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的一个典范,“汉江奇迹”的创造,与其实施技术创新的税收战略是分不开的。韩国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的税收政策,大都是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实行的。由于法律的刚性,在实践中便可突出政策的效率。20 世纪80年代,韩国制定了《技术和人才开发税金扣除制度》,并全面修订了“促进技术开发税制”。

  4.印度鼓励各类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投资的税收优惠

  印度与中国有许多相似之处。印度政府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重视科技投入,并抓住了90 年代信息产业兴起的重要契机,以软件产业为突破口,带动其他外包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并积极调整税收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我国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我国现行科技型企业税收激励政策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变化:

  1.新税法对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139 号],对原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性措施做了有关规定:

  (1)2007 年3 月16 日之前设立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三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政策。如果税收优惠到期,经有关部门考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则另当别论。

  (2)按照原有的政策,科技部门每2 年要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指标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要想长期获取优惠政策需要加紧申报自己的知识产权和科研开发。

  2.新税法对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139 号]),对2007 年3月16 日之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如下规定:

  2007 年3 月16 日之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一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二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二)我国现行科技型企业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虽然看起来覆盖面比较广,但是政策实施的效果仍不太理想。

  对照创新型国家经验,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尚存在一些问题。

  1.对R&D 激励不足从国际经验来看,对自主创新激励最关键的是对R&D 的激励。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对R&D的激励措施主要体现在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免税和低税率等方面。

  2.对鼓励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和激励创新人才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较小

  3.税制环境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税收激励的实施效果:

  (1)政策繁杂凌乱,透明度低效率差目前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是繁杂、零散的各项部门规章,各地区也自行出台了多种低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一般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不仅其法律位阶较低,随意性较大,而且缺乏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影响了税收激励政策的透明度及其实施效率。

  (2)内外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影响了内资企业创新积极性权威调查显示,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重于外资企业,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在我国实施“全面引进再创新”战略下有其积极作用,但在当前风险投资业尚未成长又不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研发准备金的情况下,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多数主要靠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来从事研发创新的内资企业的创新投入能力。尤其是在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今天,如果任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长期存在,将导致内资企业逐渐丧失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3)税收激励范围偏小、带有较多地区性色彩现行税收激励局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实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的企业,这一规定不仅将大量的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排除在了政策激励范围之外,而且也很不公平。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应对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1.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也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基数为相关资产的摊销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 条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为10 年,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10 年内享受,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亏损可以享受5 年。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发生在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考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做出了规定。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3.固定资产折旧的考虑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考虑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完善我国科技型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税收激励体系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要求保持税收优惠环节的整体性以及作用主体的整体性。在国家创新系统的要求下,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应该注重知识流动各环节中的整体性,而不仅仅集中在单一的某个或少数几个环节。在技术创新系统内部,除了企业研究和开发(R&D)、技术转移、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等是税收激励应关注的环节外,尤其要将促进系统内部各主体间的合作,例如企业之间的技术联盟,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以及三者间的人员流动作为税收激励政策关注的重点。同时,税收激励政策的作用主体不仅仅限于技术创新系统内部的主体,而是应扩充到支持创新的教育培训系统和金融系统的整体优惠。

  2.过程性原则

  过程是相对于创新的收益结果而言的。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在税收激励的侧重点上,更为关注的是创新过程而非最终的收益。而在创新过程中,税收优惠安排又必须以实际的创新行为作为判定依据。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其税收的优惠点都应该是着眼于对企业或科研机构实际科研项目投入的鼓励,其税收的优惠点都应该是着眼于对企业或科研机构实际科研项目投入的鼓励,打破各国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狭隘的按特定对象、特定区域实施优惠政策的划分局限。

  3.多样性原则

  从整体上看,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激励政策的着力点、力度是不同的。因此,税收激励政策的多样性就是要求税收政策安排要根据系统的特征而具有针对性。从目前各国发展的实践来看,税收激励政策中以间接的优惠方式(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准备金等) 为主,间接方式与直接方式(定期减免,降低税率等)相结合;在税种上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在优惠对象上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为主,均是当前税收激励政策的共同特征及发展趋势。

  4.法制性原则

  税收体制安排的不当、监管不严都容易产生政策的扭曲现象,实践中有许多国家税收支出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支出额度、支出方向失控。在市场体制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为此,以一定法律制度为基础实施税收激励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单位:天津市市容环卫机械设备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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