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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和谐之道初探

发布:2009年11月29日 浏览:

  摘要:自从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在我国诞生之日起,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便如双生兄弟藏身其中,此起彼伏,“纠缠不清”。然而因我国特有的政治和文化的影响,大学学术权力一直处在行政权力压制之下。在国人翘首企盼我国能拥有世界一流大学的今天,在历史的视野中追溯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制度演进的过程,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借鉴国外一流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结构模式,寻求两者和谐相处之道,对于深化我国大学内部体制改革,早日建立世界一流大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大学体制;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谐发展

  康德说:“大学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它的品性是独立追求真理和学术自由”。可见,现代大学首先是个从事研究追求学术的团体。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学又承载了知识生产和传播的任务,不得不吸收人员专门从事行政管理来保证大学运行。于是现代大学内部事务就分为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相应的就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分。

  所谓学术权力(academicpower)是指学术管理的权力,主要指的是大学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师资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招生就业等方面的管理权力[1]。大学学术权力是由学术活动本身内在的逻辑所决定的,来源是科学真理和专业知识,它的主体是掌握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教学科研人员,但主要是那些代表了大学最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及由他们构成的自由松散的团体;学术权力存在的目的,一般说来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学术人员赖以生存并为之献身的学科得以发展,学术人员的权益得以保证[2]。

  所谓的行政权力(administrativepower)主要是指大学中的党政权力,即大学的党政机构为实现组织目标,依据一定的规章对大学自身进行管理的权力[2]。行政权力是一种职务权力,是靠国家法律、政府意志和规章制度获得的一种影响力,这种权力具有强制力,主体是大学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它自上而下形成一个稳定的严谨的科层式权力体系,其目的是保证学校目标的实现。在中国,党委系统也涵盖于行政权力之中,不过二者既有区别又有相似性[3]。

  由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都会参与学术管理活动,二者在性质结构和价值追求上又有着本质的不同,于是在大学发展过程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角斗和竞争从未停止,中外大学大都如此。

  

一、从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制度演进来看,行政权力压倒学术权力

  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行政权力泛化等问题其实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在中国人传统观念中,读书是为了致仕,治学是为了治国,“学而优则仕”,学术就是个敲门砖,最终还是为了做官干大事。不管是中国古代最高学府如太学和国子监还是近代大学之开端如北洋和京师大学堂都是不离这个目的。而中国现代大学是在内外交困、列强入侵的背景下,以“中体西用”实用主义为指导从西方舶来的,只移植了大学的躯壳,却舍去了它们的精髓和灵魂“独立、追求真理和学术自由”。可以这么说,学术自律从来就不是有中国特色大学成立的初衷。而没有学术自律,学术自由和自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学术权力在中国大学的地位一直处于弱势,即使偶尔有伟人如蔡元培扛起“学术自由”大旗轰轰烈烈大干一场,终究还是因各种原因不敌行政权力。

  1.民国时期,蔡元培时代的北京大学和随后的清华大学代表了中国早期现代大学发展的高峰,学术权力盛极一时。

  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了由蔡元培主持起草的《大学令》,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后根据此法建立了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使北京大学从一个被少111数官僚支配的官吏养习所转变为由学术群体控制的高深学术研究机构,同时蔡元培以“囊括大典,网罗众家”的“兼容并包”之气度,为北大迅速汇聚了钱玄同、李大钊、胡适、陈独秀、周作人、黄侃、梁漱溟、钱穆、李四光、陈寅恪、刘师培、沈尹默、马裕藻等等一大批学术大家,一时之间学术权力在北京大学崭露头角,无限风光[4]。

  继北京大学之后揭竿而起的是1926年起至抗战时期的清华大学。1926年4月清华大学颁布了《清华学校组织大纲》,规定了两个重要的权力机关一一评议会和教授会,教授代表几乎掌握了全部校政,包括教育方针、学制、规章、财政、学位授予和人事等项。但不久就遭到当局反弹,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国立清华大学条例》,设置董事会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将教授会和评议会的权力限定在纯粹的教学和研究事项上,分别取消了两个机构选举教务长、制定大学预算、审议科系废设的职权。清华师生坚决抵制,以此反对政府强化校长权力的举动。后来梅贻琦任校长,评议会和教授会再次成为重要的权力机关[4]。

  北大改革和清华维新最终还是昙花一现,没有持续下去。由于当时政治动荡不安,统治阶级腐朽不堪,特别是随着国民党政府封建式的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及对大学所实行的严格控制,使大学内部的民主性不断减弱,学术力量很快就屈从于强权之下。

  2.1949—1978,大学行政权力的强势与学术权力的萎缩。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学苏”方针的指引下,从1950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的出台,到1961年9月《高教六十条》的发布,新政府逐步把大学事务的决策权收归手中,全面掌握了控制大学的权力,作为大学主人的教师群体几乎被排除在大学决策之外[4]。文革时期,由于知识分子沦为“臭老九”和“牛鬼蛇神”,大学成为一个简单的教育机构,逐渐失去了生气,最终,政治斗争代替了学术争鸣,行政权力全面压倒了学术权力。

  3.1979以来,大学行政权力依然强势,但学术权力已经慢慢复苏,并逐渐壮大。

  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学进入了新的改革和发展阶段,这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1978年教育部出台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提出,要在高等学校中设立学术委员会。虽然学术委员会对大学基本学术事务只具有讨论和审议权,但它的成立打破了学术群体在学术事务决策中的“真空”状态。以后的十多年里中国大学普遍成立了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团体,教师获得了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4]。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教育现代化的任务,并明确地提出了要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党政分开,实行校长负责制。当时有100多所学校成为大学校长负责制试点,涌现出了一批教育家,如武汉大学的刘道玉、华中理工学院的朱九思、深圳大学的罗征启等。

  然而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停滞和教育行政化和产业化,大学通过合并、扩招掌握的资源和权力越来越多,原本清水衙门变得炙手可热,大学内部官本位、行政化的价值回潮,大学不仅有级别,有的还是副部级的,掌握行政权力的管理人员不仅有级别,还塞满了操场、礼堂、走廊,于是大学本就孱弱的学术权力被行政权力侵蚀、挤压,教师要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只能通过获得行政权力的方式,于是甚至出现几十个教授争聘一个处长职务的奇景;另外学术权力也逐渐行政化,一些学术专家无心钻研学术,一心追求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互相勾结并滋生腐败,近几年大学这个“象牙塔”已经成为腐败滋生地,不仅学术腐败愈演愈烈,权力腐败也屡见不鲜。

  可喜的是,在存在严重教育行政化的同时,随着各大学学术力量的壮大不断壮大,教师迫切希望能够获得制度化的权力,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大学学术发展的内在力量对大学治理变革发出了要求,基层院系的权力格局开始发生变化,由教师群体组成的教授会也重新出现。特别是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这样新的概念,国家的社会发展观发生了重大转变。大学发展也随之发生深刻变革。

  2000年,东北师范大学在院系一级设立教授委员会,实行在教授委员会决策下的院长负责制,它成为当代中国设立教授会的第一校。2001年,华中科技大学能源学院也成立了教授会。两年之后,中南大学颁布《中南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先期组建二级校院(部)教授委员会,开启了大学成立教授会的高潮。不到一年时间,相继有中山大学、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以及上海财经大学成立了教授会,教授会制度正以点带面四处开花。这些教授会的职责是管理院系学术事务,包括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师的聘用、考核和晋升,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课程设置、学位事项及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等。教授会对学术事务具有决策权或审议权,但教师的聘用、晋升以及毕业生的学位事项还需报请学校批准。对处理其他重要事项有审议和咨询权,如审议院长(系主任)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与经费预算及调整项目等[4]。而深圳大学则授予教授们更大的权力,26名“布衣教授”组成深圳大学“人事教授委员会”和“计财教授委员会”,掌握了学校部分人权和财权。吉林大学近日制定了新的《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学术决策的相对分离。

  成立教授会等的改革措施实现了大学基层的分权,教师群体成为了重要的权力主体。然而,现有的大学实际上尚未建立起体现学术权力的制度和机构,由于没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学术权力更多的还只是辅助行政权力处理学校事务。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大学存在一个与生俱来的学术独立欠缺的问题,教授治校在蔡元培时代曾经蔚为佳话,但此后的氛围越来越趋向于行政权力超越学术权力,甚而凌驾其上,这使得大学的管理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机关化、官僚化,即使是学术权力,也较少体现“追求真理”

  而逐渐权力化,从而影响了大学注重学术、追求真理的本性,且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权力共同构成学术腐败,这就远离了大学的本质。这就是我国至今没有一所世界一流大学的原因所在。

  让我们将目光转向现代大学的先驱,现在的世界一流大学的所在地,如巴黎大学所在地法国,剑桥、牛津大学所在地英国,哈佛大学所在地美国,柏林大学所在地德国。

  毕竟,他们的大学已经发展了几百年,不仅有成熟的大学理念,更有先进的大学体制。

  

二、国外一流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结构模式及其共同特点

  这些国外一流大学内部也都是一个二元权力结构,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结构,学术权力都发挥重要作用,校一级是这样,学院或学部一级学术权力更大。就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而言,以德国、意大利、英国、日本为代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渗透,适当分离,保留传统大学的结构较多,最为强调学术自由,教授的学术权力很强,亦是大学的主要管理者;以法国为另一极,尽管学术权力有效控制学术事务,但行政权力仍处于主导地位;而美国高校则处于两权分离、各有渗透、各司其责的状况[5]。

  但不管是哪种模式,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点:

  第一,国外大学内部都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运行的两个系统:一个系统自上而下,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贯彻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评议会的决议,行使行政权力;另一个系统自下而上,由讲座、研究所、学科、系,到学院、学部,再到学校评议会决议,以教授为主行使学术权力。实行个人负责制和会议制相结合的体制,校长是两个系统的枢纽,校长(英国是副校长)都担任评议会的主席,既保证了个人负责制和会议制进行有效的协调,又保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减少冲突,更有利于执行董事会决策或评议会决议,以有效发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作用[5]。即使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也不是校长大权独揽,而是通过会议制保证学术权力的参与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有由单独的部门和个人转向注重委员会化的趋势。

  第二,国外大学整个行政系统在大学里处于服务地位,行政人员没有所谓“级别”,很多大学的系主任采用轮流制,第一有任期,第二没多大权力,不比别的教授地位更高。

  虽然有薪水有额外补贴,但并不会得到高人一等的办公室,更不会有小车、住房、宴请公关费等特殊福利与待遇。这样就不会出现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的摩擦和对抗。

  第三,国外大学强调教学及科研人员在大学里的崇高地位,并且对由他们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赋予了独立决策的权力。行政人员无权干预它的运作,其决议行政人员也必须执行。诸如教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人员聘用、职称评定、招生计划、学位授予等重大问题,都由各大学及院系的相关学术委员会决定。比如“教师录用委员会”负责招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职称,“课程设置委员会”负责课程设计……这些委员会人员可能有交叉,但往往不重合,更没有必要让系主任坐镇每一个委员会。

  在中国被一个人、长期垄断的权力,在这里无形中就“化整为零”地给分流了[5]。

  第四,国外大学很多学术资源都是绕开学校的行政渠道,直接面向教师们“招标”的,资源的分配方式是专家评审下的“市场竞争”,而不是“行政分配”,这样就避免行政权力借此要挟学术权力。

  第五,国外大学内部存有分权化的特征,横向表现为学校的重大事项由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共同管理;纵向表现为学校、院或学部各个层次的决策事项及职责规定清楚、分层管理。校务委员会或评议会下面常常设有若干分委员会,分别履行各自的审议、咨询、决策职能[5]。

  第六,国外大学内部重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互补与协调,权力主体呈现多元化。行使学术权力的评议会注意吸收行政人员参加,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注意吸收教授参加,而且有扩大渗透的趋势[5]。

  由是观之,国外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发展趋势,一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个系统注重协调,注重发挥校长的作用;二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个权力主体扩大渗透,学术权力决策注意吸收行政人员参加,行政权力决策注意吸收学术人员参加;三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配置趋于科学化,学术权力起主导作用的高等学校注重发挥行政权力的作用,行政权力起主导作用的高等学校注重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5]。

  显然,不管是哪种权力占主导地位,关键是要权力分立。在这些一流大学里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已经达到了平衡,它们之间相互渗透又若即若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并行前进又时有交叉,因为共同的目标把它们紧密联系成一体了。

  

三、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和谐之道

  比较中外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构成模式和发展情况,显而易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共同构成大学生存和发展的两极,不是水火不容,而应该是鱼水之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两种权力的共生模式。首先,学术权力看重的是学术自由和学术创新,而行政权力要求服务服从和稳定绩效。其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具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的特点,决定了学术人员应该广泛参与大学学术管理事务,从而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行政权力是大学组织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因素,大学职能的多样化,大学组织的复杂性,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同时,大学行政权力的合理性还在于能够弥补学术权力的不足,克服学术权力的局限性。再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要保持和谐和平衡,对行政权力的过分强调必然会影响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过分松散的学术权力则将有损于大学效率的提高和整体目标的实现。正是大学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的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大学在整体稳定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发展和提高[6]。

  因此,我国大学现阶段要努力改变行政权力泛化等弊端,加强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促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和谐发展。

  (一)政府转变职能,恢复大学自治,还其学术自由。

  “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无数的经验已经证明:“大师之大”是大学兴盛的根本。而学术自由又是大师们发挥能力的基本保障,大学自治则是实现学术自由的关键。

  大学办学自主权的真正落实,首先需要政府转变职能,改变对大学的直接管理,打破大学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建立法治框架中的大学和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大学体制改革的思路、目标。建议改变校长任命方式,实行校长遴选聘任制,提倡教育家办学,甚至实现校长职业化。建议首先取消部分研究型大学的“副部级”,恢复原先的局级。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待大学职级制建立之后,取消各类高校的行政级别。从根本上斩断行政权力泛化的根源。

  (二)大学成立校评议会,下设学术评议会和行政评议会,实行第三方监督。

  成立最高的权力机构——校评议会,决定着学校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校评议会的基础上设置各级评议会,最终将各级重大事务提交校评议会统一决定,校评议会由行政办公人员、学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校外合作企业专家、知名人士、杰出校友等)按照一定的比例构成[7]。下设行政评议会,为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提供制度与机构保障,各级行政办公室负责整个学校的行政事务;下设教授委员会,为教授们行使学术权力提供制度与机构保障,主要负责大学的教育和学术事务,教授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校内公认的知名教授、着名专家担任,对委员资格有异议的,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为强化学术交流和保持校内学术评议的相对客观性,有必要从校外聘请一定数量的委员参加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分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教授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学术的评议、审议、决策咨询、工作监督和学风维护;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研究决定专业技师职务聘任,讨论决定教学科研中的重大问题。

  此外,学校还应成立专门的独立机构——监督委员会,对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其他权力给予适当的限制,防止一方权力的无限扩大。

  (三)改变大学学术评价方式,防止学术泡沫和学术腐败,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学术评价机制,促进学术发展。

  目前学术腐败愈演愈烈,其原因除了学术权力行政化之外,就是评价体系本身出了严重问题。我国大学基本上把正式出版物作为评价个人和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的唯一依据,由于笼统地比较不同人或机构的出版物的学术质量是件很困难的事,而数量上的比较却是易如反掌,因此,学术出版物的数量也就基本上成了评价个人和机构学术成果的唯一依据。于是,本该作为学术研究最后环节的出版现在反而成了研究的起点和唯一目的。

  大学要改变“重量轻质”的论文“学术GDP”考核方式和“唯核心期刊”学术评价方式,采取国际通用的同行评议、匿名审稿、论文代表作制度等方式,重视学术原创或影响,重视学术批评,以学术为依归,以学术为本位,有效维护学术声誉,这是大学有效行使学术权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布迪厄·华康德着.李猛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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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吴坚.高校管理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协调[J].高等教育研究,2005,(8):33-37.

  [4]郭卉.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J].现代教育科学,2007(4):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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