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经济作为法学与经济的交叉学科,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通过法经济的历史渊源和形成与发展为入口,进而对在中国法经济学的发展作评述。
关键词:法经济学;法学;历史;评述
一、法经济学的界定与路向
对于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the law),这样一个有着众多名称的学科来说来,就笔者引用的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the law)在西方学者那里还有”Lexeconics”的名称。此外,还有”法和经济”(Law andEcon—mics)、”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ofEconomicAnalysis),法律一经济学(Law—Economics)、经济法理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 Approach to law)、法律经济学(Legal Economics)等。在这众多的名称中,波斯纳认,有Economicsofthelaw 比用Law andEcon—omics更清楚、明确、故更合适[1]。
以上是国外学者的名称的的分岐,国内学者似乎大多数接受了波斯纳的提法,但钱弘道教授却认为从经济学角度看,考虑因循”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这种命名传统,并且考虑产权经济学、宪法经济学、刑法经济学这类分支的名称容易被大家接受,”法律经济学”也应该是一个合适的名称。但从法学角度看,”经济分析法学”则更能反映该学科的持征[2]。
尽管有分岐,但基本含义还是大同小异的。学者曲振涛在《法经济学》一书认为,如果基于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研究的角度出发给出一个初步的解释,”法经济学”称谓更加合适[3]。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4]而1992年,斯蒂格勒在《法学或经济学?》则用了很谨慎的字眼:法经济学/法学或经济学(Law and/or Economics),可见,对我们通称的”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的分类上必须慎重。为了本文的叙述的方便在这里笔者将用”法经济学”这一通称。
法经济属于经济学范畴还是法学范畴?在学界也是存在着争议的,有学者认为,法经济属经济学领域,因为在1991年美国经济学会下属的《经济学文献杂志》(Journal ofEconomic Literature)在新修订的权威经济学文献分类(JEL Classification)中,专门为法经济学新增加了一分类号K,这标志着西方经济学界对法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独立分支的广泛认可。但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经济学属于法学范畴,因为据《社会科学引证索引》记载,在1976年至1990年问对科斯整个着述引用数的1/3是在法学杂志,而不是在经济学杂志中。尽管科斯获得的是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科斯的影响似乎更多地隐现于法学而不是经济学中。事实上,法经济学既是法学的分支,也是经济学的分支。从原理和方法论角度来讲,它属于法哲学的一 个分支,也属于经济学的分支;从对具体部门法的分析来看,它又可归于各部门法的分支。尽管学者对于法经济的范畴有诸多争论,但法经济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却是不争的事实。
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经济学内部关于各种名称所代表的研究问题也还是存在着争议,美国学者罗宾·保罗·麦乐怡认为,”法和经济学”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既有联系,又有相当程度不同的学科,两者应该加以区分。
麦乐怡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新古典主义的经济模式中研究既定社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而”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应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分析和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研究和探索各种不同社会模式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结果[5]。而作为现代法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史蒂文·萨维尔却认为,法经济学研究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法律规则对个体行为的影响;第二,这种影响从社会层面上看是否合适。
对于这样学科的分类,哈耶克就曾经指出”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哪个能比其在两门最古老的学科即法学和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样明显。理论的困境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在各自独立发展之后,走向融合,解决单一门学科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内在矛盾。正是在这种理论路向上,法经济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对于法学来说由于强调经济因素对于司法活动的影响从而使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从法律教条主义中挣脱出来。对于经济学来说,法经济学由于在经济研究中不再把法律制度作为既定前提而是作为需要考究的内生变量,动态的研究真实世界,从而使理论本身的解释力大为增强。在法经济学的研究当中,虽然法学家和经济学的侧重点不同,但法经济学作为:二者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结果。法经济学研究中的有关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单向论”都是对法经济学的误解,自然也会限制了法经济学的发展。
二、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与形成
在学界,普遍把法经济学从萌芽到最终成熟并成为一个学派为两上阶段。以2O世纪6O年代以前为旧时期,20世纪6O年代以后为新时期。而后的法经济经过质疑讨论而更加的成熟,在进入9O年代以后,法经济学出了研究范围扩大、注重运用更多经济学分析数学模型的趋势。大部分学者都把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1958年的创刊或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的发表作为现代法经济学诞生的标志,而把波斯纳法官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法经济学范式正式确立的标志。但是其实用经济学假设和方法对法律规则做分析在西方早就出了。学者史晋川在其主编的《法经济学》中就认为:“法律经济分析的思想,或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学与经济学的跨学科式交流已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它至少可以追溯到中纪世的马基雅维里”相当多的学者都是根据熊彼特《经济分析史》一书来寻找法经济最初的源头,比如学者曲振涛就认为:“存柏拉图《理想国》的《法律篇》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就有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7]。”而学者尹洪德却认为”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完成于公元前449年)是以奴隶主私有制为核心,对所有权、占有权、土地权利、债务契约等进行了规定,从而开启了从法律角度看经济的先河[8]。”
自然法哲学们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普芬多夫等人,在讨论法律原则和政治原则时,已经宵意识地”认为这类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为它们是自然的,即它们是从人类小性的一般性质推导出来的[9]”他们主张立足于人类本性推演、阐释法律体系,可以说是历史上最早的理性诠释法律的系统性的开端,它对预处理的几位古典法经济学的大师:斯密、休谟、贝 里亚产生直接或问接不可估量的影响。斯密在《论法律》和《国富论》中的经济分析主题是阐明”法律和政府的发展过程”,对人的权利与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人们行为选择进行了分析,是使用经济方法对法律规则分析的尝试。
被誉意大利占典刑法之父的 卡里亚在其名着《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刑罚与犯罪的均衡性”的原理,在学界一般认为其中包含了某种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与贝卡里亚同时代的英国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在阐述改革英国刑法制度的指导思想时也运用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到了19世纪中叶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提出的”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特别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更是广泛地论述了法律和经济的辩证关系。甚至于国外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可以称之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10]。
2O世纪20年代,美陶着名的制度经济学派代表康芒斯在其《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制度经济学》等着作中,人其实践的、历史的研究,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经济分析提出了他自己理论见解。康芒斯把法律和经济学联系在一起,他对”交易”的理解、对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划分,对包括科斯在内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产生了重在的影响。他的思想也被威廉姆森、诺思,尤其是法经济学制度学派的代表塞缪尔斯、施密德所继承和发扬[11]。
在20世纪2O年代到3O年,在由美国着名现实主义法学家的弗兰克和卢埃林发起的现实主义运动促使人改变了概念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和内容,以及大萧条带来的市场失灵,需要”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学和法学开始真正的结合,并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法经济学派的真正形成,几乎不存在争议。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1958 的创刊或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着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为标志。还肯就是前文所提到的以波斯纳法官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法经济学范式正式确立的标志。
进入2O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显示出进‘步扩大的趋势,”经济哲学”的色彩有所突出,一些学者试图将经济学、法学、哲学三者结合起来研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更具根据意义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从而推进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法理学”运动。
一些学者重新反思法律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定位问题,掀起J 对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变革突破。
自七世纪8O年代以来,法经济学逐渐由北美、欧洲被介 到世界各地,在其他区域的研究口益加强;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合作乐观而成效显着,原由法学为主从事的工作获得了大量经济学家的协作;出现了一代具有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的年轻学者,这必将使法律经济学更具合理性、科学性;同时,经济学中的领域的博弈论、信息论等新理论的发展也为新世纪的法律经济学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新活力。
三、法经济学在中我国法经济学研究大敛始于1980年代中期。但最早提到法经济学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吕 伦敦授,他在1978年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开设”西方法学思想”课中开始提到该学科,非常可惜的是,在当时文革刚结束的大背景下他在报纸杂志发表有关”法和经济学”的只言片语,并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
最早介绍法经济学理论的论文是钟明钊和顾培东发表于《法学季刊》1983年第2期的《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一文,文中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政治经济学。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把法学与政治绛济学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法经济学的观点。此后,相当多的论文在基础理论方面对国外法律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进行介绍和评述。部分论文和着作运用法经济理论开始解释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成本效益问题。冯玉军博士明确界定了法经济学基本研究范式及其基础理论内涵,澄清了我国法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方法的一些岐义。另一些学者也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尝试进行某些部门法的经济分析,例如周林彬的专着《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是从法律经济学视角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全面探讨了各种物权基本规则的制度设计,为物权立法提供了不同于传统法学的新思维、新视野。我国早期的法律经济学发展表现为法律经济学的概念、理论逐渐被介绍到国内,并表现为稀少的、零碎的或非系统的介绍,了解法律经济学发展状况的学者很少,对其研究者更为稀少,也没有系统翻译的国外法律经济学文献资料出版。据考证,法律经济学进入中国大陆学界虽有2O多年历史,但在整个8O年代发表有关论文仅有5篇。进入1990年代,一系列的美国法律经济学教科书及相关号着在国内被翻译出版,例如科斯的《企业、市场和法律》;考特和尤伦的《法和经济学》和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并宵一些研究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的专着相继出版。据有关学者统计,1990年代,我 学者着述出版的各类法律经济专着达12本,而且随着研究者口益增多,相关论文数量逐年递增呈上升趋势,并且研究领域几乎涉及所有法部门。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法律经济学开始了繁荣的阶段,2002年兴起了一股”张五常”热更是这一时期的直接反应,张五常香港大学教授、经济金融学院院长,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学生多年以来他一直在致力于在大陆传播科斯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并产生了巨人的影响。我 高校的法律经济学的专门研究机构纷纷成立,法律经济学论坛也定期举办,科研成果数量比以往迅猛增长。新世纪的中闰经济学成了显学,中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关经济改革的讨论更是空前的激烈,2004年,掀起的一股”郎旋风”,以香港中文大学郎成平教授炮轰大陆产权改革,展开了一场有关产权改革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大讨论。许多法学家也从法律的角度进入探讨有关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更是促进法律经济学在国内的发展,中 社会科学院更是在2005年出版了由何秉孟主编的《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兼评科斯产权理论》对科斯理论进行批判。法学界也开始了反思科斯定理在巾阳法学 的应用问题,但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已经是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正如苏力教授所吉,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学派已经得到法学界承认,”法律经济学的思路和方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研究的进路,是讨论许多具体的部门法问题甚至法理论问题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而且它仍在发展;它的行情也在看涨[12]。
注释:
[1][美]弹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折》,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第905页
[2]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一E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1O页
[3]曲振涛:法经济学[M]一E京:同发展出版社,2005.第3,6页
[4][美]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G.曼德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1页
[5][美]罗宾·保罗·麦乐怡:法 经济学【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l999 第3
[6]史晋川主编:法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4页
[8]尹洪德:西方早期的法和经济学思想?.石家庄经济学学报,2006(4):415.
[9][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 [M]一B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188页
[1O]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5.第3O页
[11]黄立君:2004中闻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第19页
[12]苏力.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t},详小序言[M].,/唐纳德·威特曼.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译.北京:法俳出版社,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