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农村金融是现代农业的核心,影响和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面对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金融3O条”)之第2O条为指导,加快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现代金融制度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农村金融 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血液”和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在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为了应对危机,国务院适时发布”金融30条”,这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农村金融形成了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并存,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国农村金融虽初步形成体系,但存有诸多的不足,最主要的缺陷是官办的弱质的农村金融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具体的问题及成因体现为:
1、商业银行的撤离与惜贷,直接减少了农村金融供给。从1993年起四大国有银行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方向,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调整经营战略,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更为重要的是,各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的约束下,都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撤离与惜贷,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投入的逐年减弱,造成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极度短缺。
2、政策性银行功能缺位,没有发挥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业发展银行从成立至今仅仅承担了收购信贷支持的责任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3、合作金融进退维谷,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虽然农村信用社被定义为当前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以及联系农民的纽带。但由于为”三农”服务和追求盈利的目标冲突、民主管理与内部人控制等方面的矛盾因素,使得农村信用社始终面临两难困境,在商业性金融收缩、政策性金融缺位、民间金融尚不成熟和规范的情况下,难以独力支撑”三农”经济发展。
4、邮政储蓄的分流,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近年来农村邮政储蓄迅猛发展,直接分流了农村的储蓄存款资源。邮政储蓄由于具有诸如政策优势、网络优势等众多优势,是农信社无法与之抗衡,而这些反而促成邮政储蓄的稳定迅速增长。大量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进而从农村流向了城市,直接导致农村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以”金融3O条”之第2O条为指导,构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金融30条”之第20条规定:”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发展民问融资,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由此可看出,我国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应在发挥原有强势金融组织的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创新,推进新型金融组织的创建,以保障”产权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监管有力”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首先,推进农村原有金融机构的制度改革,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
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和支柱,应继续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全面深化内部各项改革,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应拓展支农领域,明确功能定位,完善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农信社应继续深化改革,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发展成为产权明晰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确保服务”三农”的方向不改变、信贷资金不外流、支农力度不减弱。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开拓市场,扩大涉农业务范围,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更多地留在农村。
其次,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平衡,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应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采取措施,积极设立适合农村需要的各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坚持为”三农”
服务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努力为”三农”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二)完善相关立法,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与法律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系的均衡,要市场化程度越高,则与之相对称的法律体系就应越健全。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这离开法律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要完善相关立法,对金融组织进行全面规制与监管以防止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一、完善市场准入法律法规,从”源头”规制。鉴于,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完善等现状,我政府不断出台措施,放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鼓励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入金融市场没有任何条件限制。诸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由于是新生事物,对其进行管理与规制或许存有盲点,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竞争是其精髓,因此,必须完善相关市场准入法律法规,从其”源头”进行法律规制,保障其稳健发展。
第二、加强金融业务相关法规建设,保障金融业务活动依法开展。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新生事物,如何营运和管理,没有任何先例可循,没有任何经验可借鉴。法律是源于生活的,是适应社会需要而诞生的,所以,必须适应现实的需要,加快有关金融业务方面的立法,保障对其业务活动的规制有法可依,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杜绝钻法律空子的行为。
第三、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防止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克服监管中的错位和漏位现象,提高监管效率,控制金融风险。
(三)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目前,民间借贷是农村金融的有益补充。现有的融资体制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开辟市场,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因此,对日益活跃的民间融资活动应予以规制,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制度、条例,从政策上承认民间借贷市场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规范民间贷款市场的主客体行为,对民间金融活动提供法律保障。鉴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应抓紧制定并出台一部专门的《民间融资法》,以立法方式赋予民间金融相应的法律地位,对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在有效保护农村合法的借贷活动的同时,打击高利贷和从事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地下金融活动。
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一直是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难点,也是其相关矛盾的焦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极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在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下,我国农村金融将面临新一轮深刻的考验。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但是,良好的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构建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吕静:《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研究》,载于《金融观察))2008年第5期[21黄燕君:《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载于《浙江社会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