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发展就需要资金来源,而健全的融资制度对各大企业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急需健全合理高效率的融资环境,来支持企业的再次投资发展或并购产业整合等所需要的庞大的资金量,那么就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提供企业一个优秀的发展平台,以下就我国融资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
1、并购融资制度对产业整合的意义。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经济增长质量并不高。一个重要原因是产业组织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分散的市场组织结构,抑制了规模经济效益,企业无法形成规模竞争优势,在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中难以应对跨国公司的强力挑战。而市场化的企业并购活动,是产业进行整合的有力武器。
并购融资制度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起着核心作用。通常而言,企业并购需要较多的资金支持,如果没有良好的融资渠道,不可能正常进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企业并购的融资制度不完善,导致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来源不足成为制约企业战略性并购的主要瓶颈,抑制了我国企业在开放经济环境中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2、我国并购融资制度的主要不足。从资金来源看,企业的并购融资渠道主要有: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以及由债务与权益衍生的一些融资工具。而目前我国的融资制度不完善,阻碍了各种融资工具在企业并购活动中的灵活运用。
一是权益融资方面。在国外,使用公开发行方式募集并购资金的做法非常普遍。国外市场普遍实施注册资本制和发行备案制,公开发行的效率很高,可以满足并购发生的及时要求。但是在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由于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存在不足,导致企业在并购活动无法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各种融资工具,抑制了企业并购业务的发展,限制了我国企业竞争实力的提高,使我在全球并购浪潮中处于不利于之地。
二是贷款方面。银行的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也应该成为并购融资的主要渠道。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并购活动中为买方提供巨额的贷款资金支持,并购方可以从银行获得交易总额80%左右的信贷资金。而我国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
三是公司债券方面。公司债(企业债)是国外成熟市场上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为并购活动提供了大量的融资。但我国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有着严格的限制,多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和基础设施企业;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种种限制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发展,更遑论在国外企业并购中大量使用的垃圾债券。
3、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并购融资制度。为了推动我国企业并购活动,该当有步骤地放松金融管制,有选择地创新金融工具,允许各种资金进入并购融资领域。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权益融资渠道,创新融资工具。目前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为并购募集资金,或是通过换股的方式进行并购。但是由于审批环节复杂,导致效率低下,使公司无法在需要并购资金时及时获得资金,往往会错过最佳的并购时机。建议相关管理部门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步骤,以适应公司并购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是修改《贷款通则》,引导信贷资金进入并购市场。修改《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股权交易的并购发放贷款,允许商业银行考虑开办并购专项贷款等业务。目前已经允许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些都是涉及股票的高风险业务,应该可以考虑允许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
三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并购。欧美国家发达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验值得借鉴。一方面,私募基金集富人之财,具有资金量大、风险承受能力强的特点;另一方面,它属于专家理财,投资分析能力强,有利于发现企业价值。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具备法律依据,但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允许合格的机构发起设立专业化的并购融资基金。
四是尽快出台新的《企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加快债券市场的建设。现行法规对企业发行债券的严苛条件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通过债券进行融资,即使是资质较好的上市公司也只有发行可转换债券这一条途径。建议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就公司债的一些基本原则、发债主体资格、发债额度限制、发债审批程序等问题做出突破,放宽债券的发行条件,扩大企业融资的渠道;允许信用债券、高息债券等新型债券发行,构建多品种的债券市场,为并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综上所诉,有关部门亟需完善企业并购融资制度,拓宽并购融资渠道,提供给企业健全高效的融资环境,势必促使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稳健快速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