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可以归结为“法律部门齐备”与“内部结构成体系”,从这一标准出发,以宪法为基础、以三大实体法与三大程序法为骨干、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但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法律体系有必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加强社会法的制定;加快民法典、行政程序法等法典的出台;提高立法质量,重视法律的文化支撑与实施效果;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与协调;重视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体系;形成标准;完善措施
2011年注定是中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对于这样一个法制生活中的大事,尽管已有学者写出了一些极有见地的作品。①但笔者以为尚有许多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即使是一些定论性的东西也存在在新的理论、新的视角下重新解读的可能。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对两个核心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是什么?在变迁的社会生活中如何进一步完善业已基本形成的法律体系?立足于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去探讨这两个问题,有助于深化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并作一些前瞻性的思考。
一、法律体系之形成标准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首先涉及到一个评价标准的问题: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是什么?对此,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总结,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可以从以下5个维度来予以确立:社会生活的整个领域得到法律规范的系统调整;自洽、完满法律规范体系的确立;系统、协调、有效法律实施机制的构建与法治秩序的形成;以宪法为基准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调适机制的确立;以宪法为基础的常态法律体系与非常态法律体系的衔接。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标志是: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各法律部门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法律体系中起骨架与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已经具备;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业已体系化。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主要标准包括5项:法律体系的构成标准,法律体系的数量标准,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标准,法律体系的内部技术标准,法律体系的价值实效标准。尽管上述学术观点对于探讨法律体系之形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也存在着标准之间重叠繁复、不够明晰具体,或者难以涵盖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而不尽全面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厘清法律体系本质与核心要素的基础上,对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进行系统、准确的探讨。
本文认为,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是“法律部门齐全”和“内部结构上成体系”,这也是评判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基本标准,这一总结来源于对法律体系本质属性的认识。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将法律体系定义为“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将法律体系定义为“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所组成的全部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嘲朱景文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认为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又组成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嘲其它版本的法理学教材也有类似表述。尽管不同学者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与表述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两点,即“由不同法律部门所组成”和“有机联系的整体”。可见,“法律部门齐备”与“内部结构成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其中,法律部门齐备,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内部结构成体系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宪法、基本法律、配套法律法规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
2001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其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从当代中国立法实践来看,截至2010年年底,支撑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的宪法、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各类组织法;支撑民法商法部门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支撑行政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法、国家赔偿法;支撑经济法部门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支撑社会法部门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环境法;支撑刑法部门的刑法及其修正案;支撑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它们是在宪法的统领下调整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关系的基本法律。由此可见,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而且,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内部关系来看,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三大实体法与三大程序法为骨干,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立法体系。
正是基于以上对法律体系形成标准的理论探讨并立足中国立法实践之分析,本文认为,从学理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已形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并不意味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事实上,法律体系的完善于我国而言,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其一,有必要加强社会法的制定。现代国家的任务已不再仅限于维持统治秩序,更应该注重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可以说,保障人民有尊严地生存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义务。基于此种思想,各国逐渐建立起了维护社会安全的制度,以便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而社会法正是实现社会正义、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法不但应当提供人民在紧急危难和特别需要时的国家给付,还应当保障人民免于贫穷困扰o研究表明,社会法能够修复和矫正失衡的社会关系、能够有效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目标、并且能够提高社会效益,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过程中,最能对症下药的方式莫过于社会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社会法体系作为调整民生等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法域,从性质上讲,具有社会保障性,这使其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性特征相吻合。事实上。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同时,包括社会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创新管理等方面都未能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制定与完善社会法是改变这种失衡的必然选择,是共享经济繁荣成果、促进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的必由之路。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的场合强调要让人民更幸福更有尊严,社会更公正更和谐,刚刚通过的国家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因此,我国不仅需要重视社会法的立法与完善,而且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契机。如前所述,社会法被立法部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尽管已经有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但是在就业、福利保障、医疗保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依然缺乏法律层面的统一规范;而且社会法立法大多欠缺司法程序性规范,如果将车厢和车轮比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那么可以说中国社会法只有车厢,而没有自己的车轮,是在借用行政法与民法的车轮在运行,因此有必要消除社会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制度瓶颈。
总之,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执政理念的指引下,加强和完善社会法的制定,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二,民法典、行政程序法等法典的出台依旧值得期待。就民法而言,尽管一个由《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着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单行法构成的法律规范群已经构成了完整的中国民法体系,但总体来看,依旧比较松散。“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拿破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O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他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一部经典的民法典,依旧是中外民法学者的梦想,也是一个国家法制昌明、社会繁荣的象征。于我国而言,现在将要面对的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民法,将来必然要完成一个具有严格体系的民法典,即便这一梦想现在为时尚早,但依旧值得期待。
此外,加快推进行政程序法典的出台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应该重点考虑的议题。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其中的行政诉讼法,对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观念,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都属于行政权力事后救济机制,而非对行政权力的过程监督。行政文章来自中国学术论文网,本论文网为您发表法律论文,如有需要请咨询本站客服人员!如需转载请保留一个链接:http://www.lunwen32.com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两类行政管理行为的程序作出规定,但其他种类行政行为尚欠缺程序规定。相对于行政实体法和行政救济法领域而言,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相对薄弱。事实上,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行政程序法对于规范执法、缓解矛盾冲突有巨大价值,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法律手段,有必要加强研究并加快立法进程。
其三,提高立法质量,重视法律的文化支撑与实施效果。“徒法难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影响法律实施效果有多种因素,立法质量是其重要因素之一。有学者精辟地指出:“迄今人们谈论中国法之难行的根源,所注目的主要是法的实施问题,认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法之难行的症结所在。实际上,前提性的症结在于立法质量不良。立法质量不良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所移植的法律缺乏本土文化支撑。
晚清以降,法律移植一直是中国变法图强最主要的途径,我们的法学研究也因此打上了移植的品格。但诚如信春鹰教授所言“文化是水,法律为舟”,“因为法律规则约束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而人又是社会动物,不同社会中的人接受不同的文化和制度滋养,对规则的要求和遵守又会带有极强的本土特征。法律规则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才能焕发出持久的生命力。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局面,移植后的法律制度并未能有效回应社会的需求,进而形成“法律更多,而秩序更少”的悖论。 以独立董事制度为例,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被美英等国家的实践证明是公司治理中的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一些国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环节。但从该制度引入我国上市公司后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企业的独立董事是一种形式,不是花瓶就是过场。另外一方面,一些凝聚了中国司法智慧与历史经验的制度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焕发出新的活力。以诉讼调解制度为例,近年来,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在全国法院已达到66 以上。诉讼调解之所以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就在于诉讼调解契合了中华民族十分推崇的“和为贵”的思想,从而取得了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让法律植根于民众的生活,符合民族观念与地域文化,才能让法律的实施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推行起来就会容易得多。
此外,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对于提升立法质量,实现“有法必依”也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定期进行立法清理(修改、废止),确保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内在协调性与一致性;立法技术与立法语言的科学化、明确化,加强“行为条款”与“责任条款”对应性,以便于法律理解与适用;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厘清“法律”与“政策”之区别等。
其四,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与协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经济与法律全球化趋势已经基本明朗的当今世界,一个社会共同体与国际社会处于紧密关联中,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必须为国际法律体系提供接口,以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为此,一国法律体系中必须建立一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相互调适机制。” 1朝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时代,尤其是伴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规则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国际化水平对于国家自身的发展,乃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传统的法律体系,主要还是一个国内法的范畴,有关国际条约在中国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公司法、税法、贸易投资法等领域“内外有别”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与世界上很多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美国的贸易投资法统一适用于国内外投资主体。尽管发达国家的做法不一定具有普适性,但是其有益的经验教训依旧值得我国去总结与创新。因此,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与协调,也是这个时代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提出的重要课题。
最后,重视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尽管一个理性成熟的公民社会与发达的市场经济要求法制的统一性和明确性。但中国依旧是一个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分化依旧存在的大国。区域不平衡意味着形成统一的法治依旧存在相当难度并需要时间,例如不动产的法律术语对于一个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而言,就不一定有实际意义;城乡分化依旧存在则表明,通行于陌生人社会的城市商业规则,对于相互依赖的乡村生活而言,依旧缺乏合适的土壤,相反,道德和习俗,在他们的生活中更具有权威与说服力。诚如苏力教授所言:“虽然,现代社会中,国家的立法以及相应的司法和执法活动已经成为现代法治中最显着、最突出的因素。
然而,所有这些都不能涵盖法治,我们也无法设想以立法文字的形式将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运转的一切都规定下来。作为内生于社会的制度,可以说它们凝结了有关特定社会和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决的信息,是反复博弈后形成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定式”。任何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正式的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缺乏制度的配套。这样,不仅谈不上真正有社会根基的制度化,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总之,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城乡发展不平衡,且城乡二元分化依旧存在的大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与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单一经济体有所不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协调好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关系,在国家权力与民间自治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
三、结语
“法律是一种生活方式”,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法律部门齐备”与“内部结构成体系”的标准来看,以宪法为基础、以三大实体法与三大程序法为骨干,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法律体系有必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其一,加强社会法的制定;其二,加快民法典、行政程序法等法典的出台;其三,提高立法质量,重视法律的文化支撑与实施效果;其四,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与协调;最后,重视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论文>>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与完善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与完善
发布:2012年1月21日 浏览:
相关信息
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转载自『中国学术论文网』 http://www.lunwen32.com/- 关键字:
- 原文链接:http://www.lunwen32.com/post/1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