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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

发布:2011年3月26日 浏览:

  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华尔街金融风暴虽美国政府频频出台各种强力措施,但已严重祸及实体经济,美国经济出现近30年来最为严重的衰退.同时各个国家经济也造成了重大影响。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止了在美国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而结束了美国在金融法律制度上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等分野的历史。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问的相互渗透。美国对金融机构放松监管是导致本次危机的重要因素。2009年2月27日,我国商务部陈德铭部长在伦敦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l专访时说:危机的直接原因是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的放宽放大。
  我国高度重视本次危机。积极应对,不断加强金融监管,规避危机对我国的冲击。在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后。国务院成立了由主管金融的副总理王岐山领衔的应对金融危机的相关机构。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扩内需、促增长”的十项措施以应对当前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促进金融发展。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是保持经济、金融和资本市场稳定,中国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由于中国稳定的金融、货币政策,以及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中国的银行成为了世界上最可靠的金融机构。本次危机发生以来,国际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多变。给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已严重影响我国的出口领域与企业。
  为规避金融风险。就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年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之简称。前者是指金融主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以促使其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后者指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有关金融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特殊规定和条例,目的在于使金融业务活动纳入正轨。建立一个安全和健全的金融体系。
  对金融客户公正、有效地提供服务。金融监管着眼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限制金融业的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
  以达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之目标。为加强金融监管.避免我国金融危机发生。目前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
  一、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为总协调人的法定监管协调法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9年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格局.有利于监管的专业性,如能确立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将能有效避免监管重复、监管真空、信息隔绝等问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应当在相互之间及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则授权,责成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3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新监管联席会议,通过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和协作义务。?尽管联系会议富有成效.但欠缺法律约束的“合作”关系并不能确保所有监管问题都能通过协商解决。一个地位超然而有具有权威的总协调人不可或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担当这一角色。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特殊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曾经是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者,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能均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拥有“三会”所不及的影响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的授权.国务院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体监管协调者的地位。或者在修改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体监管协调者的地位,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总协调人的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法律。
  二、改变监管方式.以功能啦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机构监管是指将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即同一类型金融机构均由特定的监管者监管:银行监管由银行监管者负责,证券公司监管由证券监管者负责,保险公司监管由保险监管者负责。这是历史上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也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
  功能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从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转变为针对特定金融业务监管.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也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问合作的监管制度。功能性金融监管能够实现对金融业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推出的各类金融理财产品是金融创新的集中体现。现有的理财产品涵盖各种金融机构各种业务。金融创新业务是金融机构拓展市场空间和抢占金融创新制高点的产物.彼此之间共性多于差异。各类理财产品由于缺乏监管协调.各监管部门在这一领域基本上是按照机构监管的原则各自为政。在投资金额起点、期限设置、能否保本、能否有固定收益、能否转让流通以及能否跨地区分支机构经营等基本问题上各执一词,既不利于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更不利于有效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为解决问题。需要改变监管方法,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对于已有的理财产品。根据其基本功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三会”协商确定基本监管规则。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发布,作为该领域监管法律。在此基础上.有权监管机构根据相关产品的具体功能,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对于将来的金融创新。也依据功能监管原则加以协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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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快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增强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必然要求,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由于新资本协议本身没有法律地位.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时必须与当地现有法律和法规相结合。在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前各国必须研究:国家应当优先考虑的事项;确定该框架监管的群体;对于实施三个支柱所必须的操作步骤;对于实施新资本协议所需的法律调整;监管资源的充足性。我国应根据金融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新资本协议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法律。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完善囝际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全球化中。金融监管却是区域化的。现代金融危机一旦发生,其对经济体的破坏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对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经济金融政策监督.提升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完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全球金融监管体系,避免金融危机重演。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威林克指出:。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健和发展。一个能够有效应对危机的银行体系至关重要。应当从这次危机中吸取教训,建立一个能够有效地应对金融危机、抵御各种金融动荡的银行体系”。英国首相布朗呼吁。在全球范围内.应尽快重组作为全球市场监管主心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删D,建立全球经济预警系统,创建针对跨国金融组织的多重监管制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年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继续深化与各方的务实合作。
  共同遏制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要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各国应加大对全球资本流动的监测力度,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要扩大国际金融监管的覆盖面。特别要增强对主要储备货币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早期预警系统;制定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标准。完善会计准则、资本充足要求等各类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监管。
  中国应同有关国家一起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促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职能的转换。以期建立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金融新秩序。
  五、对客户存款保险进行立法。保障存款安全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我国金融业要从美国金融危机中学习经验,应在风险可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发展。为坚定市场信心.避免金融危机波及金融机构建立客户存款保险法律,对所有客户存款予以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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