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就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现有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法律顾问 制度 探讨
一、企业法律顾问设置的历史背景(略)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和地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社会影响却要小得多,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多年来一直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与社会律师(由企业聘任为法律顾问)一道,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企业法律顾问较之社会律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一是工作侧重点不同。企业法律顾问是全方位和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依照规定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以事前防范为主;而社会律师是接受委托,代理企业参加案件诉讼,根据企业委托提供专题性法律服务,以事后救助为主。
二是工作性质不同。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解决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而社会律师是社会上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主要业务是代理诉讼,也选择企业作为自己的顾问单位,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旨在解决企业的特殊问题。
三是身份不同。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职工,在企业工作,受企业管理制度的约束}而社会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受《律师法》约束,在社会中介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律师无论担任多少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身份并未改变。
四是知识层面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同时要掌握企业管理知识;而社会律师主要是根据业务不同在法律知识上各有侧重。
五是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律师不是企业职工,不可能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法律顾问则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顾问是企业自己的律师。实践证明,法律顾问以其“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的特点和优势,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发挥着社会律师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当前国企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职能权属不清。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的尴尬处境。根据规定,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企业总法律顾问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可能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不用说发挥其功能了。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二是行业组织缺乏规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地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三是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当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时,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但现实中,个别领导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一把雨伞,下雨天才想起它,天晴了就束之高阁,这样,企业法律顾问就如同救火队,企业发生纠纷才令其灭火。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致使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另外,企业还存在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法律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等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是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要使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其摆脱“救生员”的角色,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职能部门。要提高企业领导人对企业法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依法经营和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法律事务机构队伍建设。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按照国资委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关于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规定,大型企业应在2005年底前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事务人员,为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要明确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配备法律事务人员,建设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法律顾问人才队伍,以适应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各企业通过内部选拔培养,社会公开招聘等渠道,尽快建立和充实法律顾问队伍。要支持鼓励法律事务人员学习与本企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制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序列。改变企业法律顾问单一等级制度,建立健全岗位等级制度,以促进企业法律顾问的进取心,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增强法律顾问执业人员的责任心。
三是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总法律顾问的核心就是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系统,形成以负责人为主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体系,建立总法律顾问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律顾问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完善。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总法律顾问的设立使企业权力机构与法律顾问之间形成组织上的固定连接,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又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总会计师一道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四巨头”,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保证企业经营决策合法性。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管,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享有相应职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核心,是保证企业依法决策。
四是创建企业法律顾问有效工作机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建立有效的法律顾问机制,促进和保障法律顾问人员不断提高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使之真正成为企业领导依法决策和管理的助手。
创建有效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责任机制,明确其职责、义务,建立科学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必要的激励、约束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制度,使他们能够参加有关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审查,参加拟制审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列席企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保证他们熟悉掌握有关情况,及时主动提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建议}再次,建立法律顾问的学习、工作、待遇等保证制度,使他们获有参加培训、进修、交流的机会,使他们具有应有的工作和享有相应的积极待遇,以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的现实要求,是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企业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努力推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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